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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可乐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中九个基本要求:
敬畏法律,遵纪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守正笃实,严谨专业;审慎稳健,严控风险;公正清明,廉洁自律;持续精进,追求卓越;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尊重包容,共同发展;关爱社会,益国利民。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注意:
“职业道德准则”发布实施后,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将准则的相关要求落实到从业人员管理、道德风险管理等体系之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及专业能力,防范道德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高素质从业人员队伍,推进证券行业做大做强。职业道德准则是继《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之后,中证协发布的又一个推动行业文化建设落地的配套制度文件,是具有倡导性质的自律规则。
余生有别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三项义务:一是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对某些事项的保密义务;三是廉政执法。 依法履行职责就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在执行公务进行检查或调查时应首先向被管理者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证件可以是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专门的有效证件。出示证件就是表明该工作人员具有对有关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资格。否则被管理者有权拒绝其检查和管理。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是对其知道和了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有义务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和经营信息如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等。成为商业秘密必须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泄露。作为从事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因为职务的需要,对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经营机构以及一些服务性机构的情况和信息一般比较了解,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外,作为掌握其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应遵守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则,也要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保守秘密。如果违反了这个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具有一个廉洁公正的证券监督管理队伍是至关重要的,证券法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依法行使职权提出了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首先应当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忠于职守就要求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不能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公正廉洁就要求对于与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证券业、证券市场的事宜,工作人员必须回避;对被管理者一视同仁,秉公执法;禁止参加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场所娱乐活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地向其被管理对象索取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或者接受这些人员、机构的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买卖股票;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职;也不得与由于履行其职务而发生联系的机构协商今后在该机构任职的事宜等等。
热情耗尽你也别离开
第一条 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第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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