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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里以无他Y
债转股指的是,公司的债权人普遍同意取消部分或全部债务以换取公司的股权。债转股通常发生在大公司遇到严重的财务困难时,往往导致这些公司被其主要债权人接管。这是因为这些公司的债务和剩余资产都很大,导致债权人无法推动公司破产。
于是,债权人更倾向于接管公司来持续经营。至于原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在这些交易中大幅削减,可能会被完全消除。 债转股也可以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
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它不是将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也不是将企业债务一笔勾销,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扩展资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凭借控股权对不良负债企业进行重组改造,不仅提高了追回权益的保证程度,而且有可能以此为契机辟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条新路。
在当前企业不良负债严重、银行追债力软弱、债权面临损失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法采取进一步有效的措施追回债权。债权人对企业构不成足够压力,导致企业还贷约束松弛,很多企业不思扭亏还贷,很多企业有意欠贷不还。
在债券转股权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强有力措施,监督企业或改组企业,撤换无力扭亏,不道德经营的企业经营人员。对企业不良负债责任严厉追究并对企业经营实施更严格监督,以便减弱以至消除企业不良债务负担被免除所可能产生压力减轻负效应及逆向选择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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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股还债模式(本轮债转股以该模式为主)案例分析:建设银行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锡业股份,公司是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锡业集团)控股的国内上市公司)债转股项目。该项目包括云锡集团下属二级、三级子公司的五个子项目,分两期落地,每期50亿元,首期有三个项目。① 募资。② 投资。③ 管理。④ 退出。2. 收债转股模式:1999年债转股以该模式为主。① 第一步,银行将对企业的不良贷款债权转移至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简称AMC),1999年—2000年,四大AMC按照账面价值收购四大行和国开行将近万亿元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应收利息,银行在此过程中未受到损失,四大AMC资金来源于央行再贷款和发行金融债券(财政部对债券本息偿还提供资金支持);在2004年—2005年第二次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部分不良贷款不按账面价值转移,而是由财政部给出一个适宜的价格比例(部分为50%),因而银行承担了部分损失,四大AMC也开始自负盈亏。② 第二步,四大AMC再和企业协商将债权转为股权,一般是按照企业应还债务的账面价值1:1转换为股权。3. 两种模式对比来看,发股还债的可操作性更强,对实施债转股的机构来说,转股债权定价比较困难,而先入股,再以1:1承接债权,则可以避免出现定价上的扭曲,减少道德风险。仲信集团会在处置的过程中帮助投资者捋清收购过程中一切债权关系、法律关系,也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从而给出合理的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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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是指由国家组建的金融资产公司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变为金融资产公司与企业的股权的一种行为。而在我国,公司法是约束和规范有关企业各类事务的法律规范。一、公司法关于债转股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为这一制度预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间,留待更多的实践和立法予以填补。因此,从新《公司法》是一种开放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股本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二、债转股的资本活性:它把银行不良资产盘活,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这样,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企业管理,促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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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什么是债转股?问题2:债转股是什么意思?所谓债转股是指债权转变股权,即将银行贷给企业的款项按一定的比例折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使银行由债权人变为企业的股东。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为了实施债转股,国家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4家资产管理公司。这些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成为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因此,债转股并不是“债务豁免”,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转股是国际上新兴的一种债务重组模式。它将大大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有利于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债转股并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加强管理,更不能代替企业转换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债转股的法律政策我国法律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主要是指:《公司法》,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现在更名为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资产管理公司怎样才能取得股东资格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之后,应当在新企业中及时确立股东地位。应当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以内,置备股东名册,获取出资证明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为以后的股权转让和股权回购奠定法律基础。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领先水,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政行为规范;四是企业领 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五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得到落实。哪些企业适合债转股?一般来说,债转股适合于因为资本金不足而造成亏损的企业,而由于其他原因亏损的企业并不在债转股之列。被选择为债转股试点的企业首先必须有好的项目支撑。实施债转股有三个重点:一是解决在国民经济中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特大型的企业;一是支持近年来承担国家重点支持项目的企业尽早达产达效,促进产业升级;一是促进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里有条件的企业扭亏和转制。哪些债可以转股?从资产管理公司的安排看,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收购的不良资产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为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三个部分,其中待核销呆帐以及1996年以后新发放的并已经逾期的贷款不属于剥离范围,因此可确定,债转股主要是指1995年底以前形成的逾期呆滞贷款。实施债转股的程序:从已实施债转股企业的实施方案看,债转股其程序大体如下;1.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由国家经贸委提出初步名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到企业调查了解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市场销售、企业管理等情况,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符合条件的债转股建议名单;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建议名单内的企业经过评审,确认实施债转股名单;3.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认的企业债转股的条件方案进行联合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对于企业和银行是双赢?债转股如果运作得好,这种方式既可盘活银行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又可支持国企解困,推进其改革步伐,不失为一种现实的“双赢”选择。但是,债转股不能解决企业和银行的所有问题。一是资产管理公司只能着力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及其风险依然存在。二是银行1995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依然留在其内部,等待解决。三是债转股只是解决一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问题,而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不只是负债问题,债转股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管理,也不能代替银行盘活自身不良资产的工作。债转股对证券市场产生相当的影响债转股的实施,一些上市公司有可能直接获益,使资产质量得到提高。此为近喜,也有远忧。债转股的目的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债转股的动因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者转轨国家,都遇到过银企之间债权与债务问题。有关部门统计表明,改革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直呈上升之势:1980年为%,1993年为%,1994年为70%以上,其中流动资产的负债比率为%,这意味着企业的生产周转资金几乎全部靠贷款。而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负债率以50%左右为宜,美国和英国的企业负债率一般仅在35-45%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