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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你笑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行的犯罪活动,或对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职务犯罪人员越来越广,涉及的犯罪数额越来越大,造成的影响越来越恶劣。职务犯罪不仅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国家的稳定。如何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新形势下我党和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下面就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谈谈自己的观点。 1、依法治理,是有效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关键 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去做坏事。据研究,职务犯罪的高峰期多处于改革开放后或体制转型制度不健全时期。这个时期,机制不健全,坏人有空子可钻,并大肆进行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当前反腐工作尚不规范,制度不健全,职责分不清,措施不得力,预防犯罪工作还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以致影响反腐的成效。所以,必须加强反**方面的立法,完善预防和惩治**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权力配置、运作法制化,使廉政制度建设法制化。另一方面,加强治理**和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和活动的立法,明确社会各预防**和职务犯罪责任主体在反对**、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地位、职责和工作程序,以及失职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明确惩治和预防**和职务犯罪的专门职能机构的法定地位、具体法定职权和工作程序,保证其职能性、权威性,使廉政勤政建设法制化。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 一段时间以来,在“一切向钱看”误导下,有些人把搞活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误解为不必讲学习、讲政治,不重视政治教育。有的用物质刺激来代替政治教育,有的靠行政命令代替政治工作,有的用低层次文化来拢聚人心,把教育本本化,形式化,大大削弱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以致一些人的思想不断霉变,违法违纪,甚至犯罪。总之,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干部没能抵御**思想、拜金主义的侵蚀,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利用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进行**活动直至走向犯罪。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论述,对我们正确认识德治的政治功能,推进干部队伍德政建设,从思想道德构筑防腐拒变防线,减少职务犯罪具有现实意义。针对当前职务犯罪的高发势头,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法治加强德治,通过德治促进法治,用社会主义道德观教育干部、要求干部、约束干部,充分发挥道德力量的价值导向作用、自律作用和善恶评价作用。从道德他律和道德自律两方面入手,从源头上抓好职务犯罪的预防。首先强化道德他律,通过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制定国家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行业规范,评价标准,奖罚规定及其配套管理标准,把社会主义道德理念转化成具体规范,使之有德可依,有德可评,有德可律,强制就范。其次,强化道德自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参照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经常进行自警、自省、自励,时刻做到修已、克已、塑已,加强自身道德修养。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尤其认真学习和领会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理论,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水平,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3、加强舆论监督,实施有效监督 权力失去制约监督必然走向**。职务犯罪的主要条件就是权力,犯罪表现形态是滥用职权,把公共权力异化。因此,必须运用法律监督对权力加以限制,防止滥用和异化,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 虽然目前的监督种类不少,但有效的监督不多,而且普遍存在着“上级监督雾里看花,同级监督缩手缩脚,下级监督纸上谈兵,群众监督水中望月”的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去监督、无法监督的现象,尤其对位高权重的职位岗位更难监督。在监督机制上还存在着监督者无权监督,被监督者不受监督、限制监督,使许多监督形同虚设,微弱无为,以致一些工作人员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科学合理的配置和有效监控,铲除滋生**的土壤,特别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专门性和权威性的监督作用,从源头上防治职务犯罪。另外,制定对行使权力的事先事后预防措施。事先预防,主要根据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进行科学分析,除了做好一般预防工作外,对职务犯罪的重点部门、行业领域,还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事后预防,主要针对高发易发职务犯罪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加强调研,以案释法,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提出预防措施对策,从最大限度上遏制职务犯罪。 4、全面推行政务、检务公开制度 从犯罪违法违纪案件看出,权力运行缺乏公开、透明是助长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当前推行政务、检务公开工作证明:政务、检务公开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一个成功举措。推行政务、检务公开管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性质,体现了党中央反**的决心。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指出:“要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继续抓好村务公开、乡镇政权政务公开和厂务公开的同时,在县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这是防止职务犯罪的对症良方。一些干部就是靠“政务不公开,办事不透明,决策不民主”的暗箱操作,搞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权利交易,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党群关系的对立与紧张。因此,通过政务、检务公开的民主形式,使人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以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权力的正确行使,控制各种职务犯罪现象滋生与蔓延,树立清正廉明的政府形象。 5、采取适度分权办法 权力是产生**的重要条件,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纵观古今中外,贪官污吏的**无不与过分集中的权力有关。主要原因是权力集中和权位重要不易受监督制约。所以,采取适度的分权,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职权者在行使权力时受到制约及无法滥用。具体实施时,可根据职权的行使特点和范围,采取权力分开、权力分解、权力分离、权力分责等分权形式。如目前采取财务收支两条线,罚没决定与罚没执行分部门,提拔使用干部民主推荐、公示制,分权建筑终生责任制,物资招标竞价制等都是分权有效措施。分权结果相互制约成为现实,带来了监督,带来了透明,带来了公平,同时也给职务犯罪带来极大不便,从而达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发生。 6、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的素质,适应预防工作需要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化建设,要求组织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人员,定期、定人进行再教育、培训工作,不断了解和掌握新的业务技能与知识理论。检察人员应当专职进行预防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和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推进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业化发展,逐步形成业务内容完整、工作措施有效、运作程序顺畅、专业水平较高的专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优势。 总之,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综合运用政治、法律、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实行惩罚与预防相结合,全社会齐抓共管,才能有效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
不停回眸
2015-03-11简单地说,洗钱是指为了掩饰犯罪收入的真实性质和来源,通过各种手段将财产权利或所有权进行处置转移,来达到犯罪收入合法化的目的。当前,无论是利用金融机构洗钱、地下钱庄洗钱和互联网洗钱,还是利用投资办产业等方式进行洗钱,都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可以说绝大多数的洗钱行为都会涉及到银行业务,而且就目前的洗钱形势来看,洗钱行为大多通过银行卡账户来完成。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进行洗钱,一般经过资金的放置、转移和归集三个阶段。由于银行卡的便捷性、私密性和快速流通性,使得商业银行打击银行卡洗钱存在诸多难点,如金融创新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洗钱行为轻松越过金融机构,犯罪活动更加隐蔽。跨境监管难度大以及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漏洞,也为银行卡犯罪活动带来可乘之机。防范银行卡洗钱,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要全面“了解你的客户”,通过验证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确保银行卡申请人的身份真实,开卡资料合规。在信用卡的发放方面,应严格控制信用卡风险,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来核定授信额度,并严格执行“三亲见”发卡。二是建立电子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电子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洗钱,要建立并完善电子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设定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的指标,对电子交易中大额或者可疑的支付交易进行自动识别,并自动报告给反洗钱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银行卡在互联网线上线下的反洗钱工作。三是加大反洗钱的宣传教育力度。要广泛利用易于接受的方式大力宣传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常识。如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性反洗钱讲座,在银行网点电子屏上播放反洗钱宣传标语、发放反洗钱手册等,形成人人参与反洗钱的局面。四是建立反洗钱人才培养交流制度。反洗钱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反洗钱队伍建设的投入,培养一批在外汇、信息技术、法律等方面的金融人才。注重对新老员工进行反洗钱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人员的反洗钱素质。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学习活动,逐渐增强银行业全员的反洗钱责任意识和反洗钱技术能力。
佳人难再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中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有关问题具体如下:
1.认真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
2.控制信用卡发卡风险。
3.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4.完善对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
5.加强大额、可疑交易信息监测和报送。
6.严格自助转账业务的处理。
7.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
8.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制度。
9.善收单协议和商户档案管理。
10.严格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
11.遵守收单市场秩序。
12.加强ATM巡检、监控。
13.落实POS机安全技术标准。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09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该《解释》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六种司法认定。
中国法院网今日发布《解释》全文。《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 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细化洗钱犯罪6种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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