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人员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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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萌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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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由于违规被银监部门处罚是正常的,如果是记过以上的处分,应该是记入个人档案的,对个人今后的职级晋升、高管任职都是有负面影响的。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后果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后果是被行政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综上所述,银行工作人员由于违规被银监部门处罚是正常的,不过如果被记入档案的对对以后晋升会有一定的影响。【法律依据】:《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对于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和奖金、扣发月工资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专业技术资格、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对于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行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以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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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称王

处罚名称 执行机构 处罚对象 处罚内容 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 触犯《刑法》的自然人或单位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行政处分 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 国家行政机关 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银监会 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42条) (1)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机构的设立、变更、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2)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3)未报告突发事件的;(4)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申请冻结资金的;(5)违反规定采取措施或处罚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7)依法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43条) 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行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的下列行为(44、45条) 设立分支机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行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更、终止 从事未备案业务活动 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 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37条规定措施的 对不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46条)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除按43、46条处罚外,还可采取: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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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盡壹生待愛妳付之東流吾决悔

一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本罪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们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 行贿及受贿罪1.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公众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本条不是银行业人员的职务犯罪,但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则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2.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贿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3.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只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本罪属于渎职犯罪。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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