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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硬妹酱
法律分析: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如发现银行高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若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从业人员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以及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黎明相似
会的。
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员工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管理层及信贷条线从业人员的近亲属开办或投资入股上述民间融资机构或在此类机构担任高管职务的,其本人应按照履职回避原则,限期调离所在岗位。
本通知所称近亲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关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履职回避的内部规章制度,全面排查员工不符合履职回避要求的情形,于2015年底前将相关制度办法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并完成内部排查整改。
扩展资料:
民间借贷的相关要求规定:
1、要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增速换档、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攀升的形势,加强风险识别和管控,用好、用足不良贷款核销的税前扣除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和核销力度。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机构、人员、系统等内部资源配置上继续确保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倾斜。要继续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加大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并重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3、鼓励中小商业银行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要加强面向基层的人员培训和梯队建设,着力打造专职化、专业化的小微企业客户经理和信贷审批队伍。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效率和便利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
弥乱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会被开除。银监会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做到八个“不得”: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
低俯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如何处理: 我国银监会有明确规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罚。 如何防范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 1、严禁员工组织、参与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2、严禁员工充当票据融资、民间借贷的中介角色或资金掮客,或在活动中充当鉴证人、证明人,以及帮助他人非法集资、参与经营地下钱庄,或为上述活动提供担保。 3、严禁员工泄露利用工作之便所掌握的票据信息、资金信息、客户名单等信息。 4、严禁员工为民间融资机构提供营业办公场所或帮助其进行宣传,或将本行的重要空白凭证、各类印章提供给从事民间融资人员使用。 5、严禁员工为民间融资出租、出借对公账户、个人账户,或利用与本行信贷客户的工作关系,帮助客户垫款还贷,进行资金周转。 6、严禁员工将自有资金、信贷资金、拆借客户资金等投资于民间融资市场或发放高利贷。 7、严禁员工在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社会融资机构兼职或投资参股。 8、严禁员工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他资信证明。 9、严禁员工代客办业务,或代他人保管存单、存折、银行卡、密码、有价单证、票据、印章、网银密钥、有效身份证件等异常行为。 10、严禁吸储不入账,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拓展资料: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如何理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行员工不能参与民间借贷。 这里的不能参与主要包括: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并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鱼的七秒记忆猫的九天性命
民间贷款相信大家都很熟悉,提到这个词,大多数的人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利息,而且是高额的利息,因此就出现了一大批人参与到民间的借贷中,以赚取高额的利息。但是想要借贷给别人,首先自己手里要有一定的资金,如果没有怎么办呢?这时就在许多人把主意打到了银行贷款上,因为银行贷款利息低,额度大,还容易获批。在这批人中,不乏部分银行职员,他们利用对贷款流程的熟悉和工作之便,相比之下更容易。那么银行职员是否可以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银监会有明确规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罚。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谨记以下八项规定不得违反:1、不得以任何方式(如提高存率、私下向存款人支付费用等)诱惑存款人存储;2、不能以任何形势参加或组织非法集资活动;3、不得介绍他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4、不得私自代替客户参与任何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5、不能借用自己或者客户的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6、不得借用客户的账户为自己或者其他银行从业人员过渡资金;7、银行员工不得举办和参与典当行业的经营,不得开设贷款公司等机构;8、不能为民间借贷做资金担保。那么为什么要禁止银行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呢?它有什么危险?首先,对银行来说,其工作人员一旦参与民间贷款与融资,那么很有可能会卷入该银行的信贷资金,对银行的信用造成损害;其次,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大多都是凭借自己在银行工作的身份和便利,一旦东窗事发,说明该银行在内部管理方面出现了问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