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业务培训国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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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第十二条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第十三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第四章任免与奖惩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第十六条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四)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五)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十七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五)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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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心

税务会计师(CTAC)是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重点培养项目,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务相关的税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才。税务会计师,是企业管理涉税事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是具备现代企业税务管理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专业人才;是现代企业财税管理逐渐专业化、职业化的具体体现。 1、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是企业税务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税收是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企业税务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与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同等重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税收没有发挥它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企业无意间形成了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轻税务管理的局面。主要表现在:1)大多数企业没考虑到税收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在设置税务管理岗位时,只设置一个最低层次的或兼职的办税员负责所有纳税事项的处理,在遇到难度较大、政策性较强、情况复杂的涉税事项处理不慎时,可能会造成管理失误从而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2)企业财会部门人员基本都是学财会的,专业方向不同,较少涉及税收专业知识,加上在工作过程中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基本上处于“无师自通”或“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3)在从业资格、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认证鉴定方面均无企业税务管理方面的项目,无法具体衡量每个从业者的工作能力和学识水平,企业在聘用人员时,无量化考核依据。4)社会上名目繁多的培训活动,除为数不多的培训班讲授企业如何合理避税、纳税筹划外,却少有培训机构从企业角度考虑,着眼于提高企业自身税务管理素质,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5)企业税务管理是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延伸,从工作要求上,其专业人员必须懂会计核算,才能从事企业税务管理。所以说会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不一定都懂税务管理,而懂税务管理的就必定会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6)舆论导向方面,往往强调企业依法纳税的宣传过多,而政府机构很少帮助企业培训税收相关知识,虽然税务机关对纳税服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其自身的繁重工作都无法顺利完成,更无暇顾及去辅导和帮助企业,鞭长莫及。7)我国税收政策复杂多变,素有“外行看不懂,内行搞不清”的说法,更何况企业处于被动从属地位,更无法及时、完整的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各项办税规程,更不能准确无误的履行纳税义务,非故意造成多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管理失误。8)从事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在企业管理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统计局2004年底国民经济统计公报数据表明,全国共有企业法人500多万个,平均每个企业专职从事涉税事项办理、处理、管理的专业人员最少也有一个以上,而大、中型企业则更需要有一批较高层次的能独立进行税务处理和税务管理的专才或专家,把这部分人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确立他们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地位,起着积极的主观能动作用。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加强企业管理,防范纳税风险,是十分必要、非常及时、完全可行的。是适应全国数百万家企业需求的明智举措,也是对全国数百万从事企业税务管理专业人才职业技能的肯定与确认,充分发挥他们在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弥补税收体系职称评定和资格认证的空白。国家税收是立国之本,富国之路,强国之道。国家势必会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制度的完善。如何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如何面对繁多的税项,而不让企业在税赋上减少收益,是每一个企业都要面临的实际问题。这就对我们财务人员,涉税人员、甚至企业的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更大的要求。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加强税务会计师岗位建设,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强化企业在依法纳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在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合理合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方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2、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是企业财税管理岗位细分的必然趋势由于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计算方式越来越复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它们对会计事项的要求也随之出现了分歧,于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问题开始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加入WTO以后,我国职业资格岗位设置逐渐向发达国家靠拢,英、美等国财务岗位设置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受税法的约束,纳税人的纳税事项通过税务会计设立另行处理,从而税务会计必须与财务会计分离。3、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是税务会计专业人才需求量日益扩大的必然结果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国家税收改革的推进,迫切需要大量的税务会计师,据权威部门统计,未来两年税务会计师的缺口将达几十万人。企业对自身的财务人员有税务方面的知识人才,需求是比较大的,在很多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很多中大型企业,对有涉税能力的人才储备与待遇已经是非常重视,并在公司设立“首席税务官”“企业总税务师”等职务。目前,在社会上注册税务师的影响力比较大,但这个证书是第3方认证,拿到证书是要到税务师事务所工作,而且在学习内容上,主要是税法,没有迎合企业完全的需求。不仅难考,持证的人员也很难真正在企业里发挥作用。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正好填补了这块空白,此课程体系有效的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将税务和会计有效的结合起来。真正以学员的实操为主要授课内容。大大增强了涉税人员的实操能力。填补了企业大量需求此类人才的空白。 1、权威机构认证: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师资阵容强大: 由清华、北大等著名高校教授、倍受关注和欢迎的财税顶级专家联合执教3、教学模式先进: 案例教学、情景模拟、分组指导、师生互动4、课程内容实用: 为本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量身制作,可操作性强,即学即用5、最佳交流平台: 学员交流,智慧碰撞,加强合作,资源共享6、证书含金量高: 融财务、税务、会计的管理与操作技能为“一体”的证书,全国通用的上岗资格证书 1、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签署颁发《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可网上查询);2、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税务认证网颁发《涉税资格证书》 (依据国税注字[2003]20号文件。 从个人角度讲,获得税务会计师的学员,还可以学习到最新的财税理论及实操技巧;在提高理论系统性的同时,其素质和实际技能也能迅速提升,学员经过培训实际案例教学内容,能快速地适应当今企业的需要,更好的从事本职工作。除此之外,证书获得者将有机会参加多种形式的持续学习。与财税机构的官员、财税政策专家、商业机构的领袖以及国际资深人士开展各种形式的沟通交流;参与各种论坛、沙龙、讲座、聚会,确保在财税领域内始终保持领先。 1、基本条件1) 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认真执行《会计法》、《税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与纪律的行为;3) 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2、报名条件报名参加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考试的,除具备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财务、税务工作满二年;2.大本本科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财务、税务工作满三年;3.大专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财务、税务工作满四年。 税务会计师课程设置:A、《税务会计实务》B、《纳税筹划操作与实务》C、《税务稽查与案例分析》D、《企业税务管理与涉税风险分析》E、《税法解析》 F、综合考评:专业综合论文。 (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给决策者提供信息。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 方式是纳税申报。(2)遵循的依据不同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3)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4)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5)对会计上的稳健原则态度不同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6)会计要素不同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和利润。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7)程序不同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一会计帐簿一会计报表”的顺序。税务会计没有规范化的要求。 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为基础。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建立了一套完备的企业财务活动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为企业对外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素材。也是这个数据库具备着企业进行税务会计处理的基本素材。从各国税务会计的实践看,大都先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基础,再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最终将反映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上。前已提及,企业的任何税务会计处理均会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必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会计中,为了处理时间性差异,企业要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该科目或作为企业一项负债列示,或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列示。此外,企业的所得税项目及上述递延税款对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均有影响。 英美税务会计模式。以股东投资人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及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都遵循财务会计准则,期末将会计利润(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调整为纳税利润(亏损)。法德税务会计模式。以税收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还有商法、公司法等)一致,对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由于计算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一致,无需税务会计调整计算.这种模式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税务会计当然也就无需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日荷税务会计模式。以企业为导向,但各具其特色,日本会计深受《商法》、《证券交易法》和《公司所得税法》的影响,如日本的《公司所得税法》要求为纳税申报的损益表必须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并经有关方面核准,依据《证券交易法)编制的损益表与依据《商法}编报的损益表应该一致,基于此,它接近于法德模式;但日本税法又规定,在计算税时,财务会计的收益可以进行调整,但哪些项目可以调整,那些项目可以灵活处理,哪些项目不可以调整,要遵循税法规定,从这个角度看,它又具有英美模式的特点。因此,日本模式具有更强的实用性,亦称混合模式。而荷兰,税法对财务会计没有影响。因此,荷兰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截然分开的。由此可见,由于各国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在英、美、荷等国家,税务会计早就独立于财务会计,而在法、德、日等国家,税务会计则融于财务会计,实际上是财务屈从于税法。在我国,由于七、八十年代尚未形成现代税制的框架,不具备税务会计成长的沃土。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随着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已为税务会计独立成科创建了客观条件并提出了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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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泻的时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经国家批准执行会计查帐验证业务和会计咨询业务的人员。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条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委托,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第五条为维护合法的职业权益,交流工作经验,增进国内外交往,注册会计师可以组织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六条凡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大专或者相当于大专学历,并从事三年以上会计、审计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担任过高级会计师的人员,担任过会计学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并有会计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以及具有大专或者相当于大专学历,或者大专同等学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二十年以上,确有会计业务专长的人员,申请担任注册会计师,经考核合格,可以免予考试。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的考试、 考核, 应当在财政部批准组成的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监督下进行,由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八条经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其申请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报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注册。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通知批准的财政厅(局)重新审查。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财政部统一制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第九条注册会计师退出所属会计师事务所,该所应当报请主管的财政机关批准,缴还其注册会计师证书;要求再次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十条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注册会计师。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办理下列会计查帐验证业务:一、审查会计帐目、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出具查帐报告书;二、验证企业的投入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书;三、参与办理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事项;四、参与调解经济纠纷,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五、其他会计查帐验证事项。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办理下列会计咨询业务:一、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二、代理纳税申报;三、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四、培训财务会计人员;五、其他会计咨询业务。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各项业务。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业务,应当付费。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办理业务,根据业务需要,有权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其他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业务,需要查阅资料、文件和进行调查的,按照依法签订的委托书的约定办理。第四章工作规则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有关协议、合同、章程为依据。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报告书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申明,实行回避。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取得和了解的资料、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书中明确指出;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应当予以拒绝。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工作规则造成不良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实上报,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罚款;三、暂停执行业务;四、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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