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你太假还是我太真
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可以降低执业风险,保持独立,做到公正、公平,更好提供执业服务水平。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执业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对社会公众应承担的责任。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1、独立、客观、公正: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2、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并且随着业务、法规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在一定水平上,以确定客户能够享受到高水平的专业服务。3、保密: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注册会计师,不能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泄露任何客户的秘密信息。4、职业行为: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5、技术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的范围内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时,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三、注册会计师只有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才能做到公正执业,才能保持独立性,才能为社会公众搞好服务,才能承担起对社会、国家、公众的责任。
我不是固执是执着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决策过程通常可划分为下列五个步骤:
(1)确定职业判断的问题和目标;
(2)收集和评价相关信息;
(3)识别可能采取的解决方案;
(4)评价可供选择的方案;
(5)得出职业判断结论并作出书面记录。
一、引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审计期望差与道德困境
1、审计是一种减少而非消除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现实世界最大的特性是环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对于社会公众的经济决策而言,直接的担忧则是决策信息的可靠性问题。受制于能力、地域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甄别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作用。这里,作为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承担了作为第三者的中介鉴证角色。于是,信任变得重要起来。为应对不确定性和不能控制的未来,信任变成了社会公众行为的一种适应复杂商业环境的简化策略,对某人表示信任,就意味着预期被信任人会采取他所期望的行为方式,从而可以消除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就说,信任者借助信任卸下了无法承担的复杂性(卢曼,2018中译本,P84)。对社会公众而言,审计正是这样一种减少其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这也正是审计需求产生的社会学动因。但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经济系统的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却决不能消除决策风险。
2、社会公众理想化的审计需求与现实制度安排下的审计有限供给导致“审计期望差”的产生,并进而使注册会计师陷入道德困境之中。寄予信任,即下赌注于他人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性,总是伴随着风险(Kollock,1994)。由对受托人的不信任而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职业,但作为一种减少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的审计的出现,本身又会引发一种新的风险,即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风险。作为被信任者,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按社会公众的预期来行为的承诺,若这一承诺的行为不能得到全面恰当的履行,信任风险就必然显现了。为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被赋予了一系列职业特征,以便确定应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制约一名会计师的行为,以及什么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借鉴Huebner(1915)提出的专业人士所具备的特征,注册会计师核心的特征可以表述为,摈弃绝对自私的商业观和时刻牢记社会公众利益。而满足这一特征的条件和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价值观。这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将自己交付给一个职业并对那个职业作出承诺的时候,他就承担了伦理责任,需要遵循一种调控从业者与客户、同事和公众关系的行为标准,还要承担这一关涉公众利益的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杜斯卡,2018中译本,P67)。这也正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期望。
然而,现实中,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不断变化,致使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形下对职业道德的判断变得极其复杂。一方面由于审计委托关系的扭曲,使得注册会计师恰当履行职责遭遇了外部压力,另一方面从对注册会计师应该对社会公众、委托人和同事三方关系人承担道德责任的角度看,对公众负责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有时这会压倒会计师对委托人或聘用人承担的义务。处于这样一种商业环境中并受社会通用商业规则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有时并不能作到完全独立、客观、公正。事实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信条”核心的独立性本身经常表现出“相对性、概率性、风险性”的经济性质(崔宏、刘尔奎,2003),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表现低于社会公众的理想期望,于是“审计期望差”产生了。“审计期望差”的存在反过来又将注册会计师置身于一种道德困境之中:到底该采取何种行动,才是符合或更加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同时实现自己要追求的经济利益?
二、注册会计师前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与规范形式
1、前道德行为判断的一般基准——普遍化原则。自古以来,哲学家和道德主义就一直表达这样的思想:伦理行为是指从较普遍的视角来看是可接受的行为(辛格,2018中译本,P11)。这样,判断将要采取的行为是不是符合道德要求,是不是道德行为,必须确认该行为不但是行为者自己接受或认可的行为,同时也应是其他人、特别是受该行为影响的其他人所认可或接受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判断行为的道德属性时应学会“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行为者想要基于道德理由去捍卫自己的行为,就不能只是强调该行为对于自己的好处,该行为者必须能够在众人面前坦陈理由,并获得众人认可。换句话说,就是要在多大程度上照顾自己的利益,也要在多大程度上照顾他人的利益。按照康德的公式来表达就是,“只按着那种你同时也想望它变为普遍规则的准则而行为”。道德要求我们超越你、我、他,达至普遍法则,做出可普遍化的判断,也就是要站在不偏不倚的旁观者或理想观察者的立场。既然承认道德判断必须出自普遍的视角,我们就不得不承认,不能够仅仅因为自己的利益,其重要性就超过别人的利益。这样,虽然我有照顾自己利益的本性,一旦我们进行道德思考和判断,就要求把这种关照推广到别人的利益。如果说,即使把我与他人的立场互换,我也会接受自己做出的判断,那就意味着,我的判断是可以从普遍视角进行规定的判断,因而我的判断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判断。
2、普遍化原则下判断注册会计师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具体形式——规范或准则。为减少注册会计师个体进行前道德行为判断的困难和不同个人可能出现的判断偏差,职业团体通过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了一个前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下的具体操作准绳。这里,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体现了职业界集体的智慧,代表了得到共同认可的处理方式,代表了一种解决普遍存在的判断问题的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每一项规范或准则条文要求都是个人道德意见或道德判断的替代品,而这也正是道德规范或准则存在的意义。在论述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特性时,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的报告中指出,准则的功能是指导职业会计师的判断,准则所得到的对报告问题的解决方法,应该比职业成员按他们自己的判断所能得出的解决方法更好;除了影响特许会计师的判断之外,准则存在的另一原因是减少他人做出判断的风险,通过为判断设定一个底线,准则提高了判断的平均质量。这些论述虽然是针对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做出的,但其完全适用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判断。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就是注册会计师判断自己的职业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普遍化原则”的规则化。那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如何呢?
三、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性质:为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判断立法
1、一般道德、职业道德与法。以往的论述多将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作为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与法律进行对比,否认职业道德本身就是法的性质。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道德不是强制执行的,而法是强制实施的。实际上,这不仅混淆了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区别,而且也并没有厘清法与道德的区别。实际上,道德也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因为所谓强制,乃指人不得不放弃自己意志而服从他人意志的力量。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从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目的时,便构成强制(哈耶克,1997中译本,P164)。但法与道德所依据的强制力量大小不同,道德或说一般道德只具有最弱的强制性:舆论强制。而法则具有广泛的强制性:从最弱的舆论强制到最强的肉体强制。但强制依据是否得到社会或组织的认可,又分为权力与力量,那些得到认可的强制也就是权力,合法的权力。而得不到认可的强制则不再是一种权力,而只是一种力量(迪韦尔热,1987中译本,P117)。道德与法的区别根本的还在于有无这种特殊的强制,即权力。
正如王海明(2018)所说,权力是仅为管理者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迫使被管理者服从的强制力量。这样,从权力是仅为社会管理者所拥有的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必须性,是人们必须服从的力量;从权力是社会承认、大家同意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应该性,是人们应该服从的力量。合而言之:权力是人们必须且应该服从的力量。从上述的权力性质不难看出:法是权力规范,是应该且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非权力规范,是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正处其中:一方面,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权力强制性质,职业组织或者从全体会员的授权中获得了一定的权力,或者直接受政府的委托进行行业管理而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这样职业道德就具有了必须并且应该如何作为的性质,当然这种强制性是对职业界人士而言的,对职业界外部其他人士并没有强制力。
注意节操
审计职业道德缺失成因之一: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不独立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独立审计存在着制度陷阱。在投资人和经理人两权分离的企业制度安排下,为了减轻和消除投资人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达到降低代理人成本的目的,独立审计便成为这一制度安排下的一个重要选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投资人分散且远离企业经营环境,投资者和债权人不直接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也不直接付钱给事务所,而是由委托经理人来代为执行。于是实际上便形成了一种制度陷阱,即由经理人选择独立审计来对自己进行监督,并付费给事务所,而事务所却要向不付费的投资者和债权人负责,显然独立审计的独立性也就无从保证。第二,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挂靠一个行政单位,而挂靠单位一般情况下则为被审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挂靠单位出于某些利益的考虑,时常出面阻止事务所对发现的一些问题予以深究。尽管这几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脱钩改制,但这种由挂靠造成的“独立性”意识的缺乏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消除。第三,注册会计师扮演的既是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人”,又是被审计单位的“朋友”的双重角色最容易引发行业性职业道德缺失。一旦企业管理者与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注册会计师将陷入道德困境。银广夏事件中注册会计师集审计与会计服务于一身,这种关系的背后存在着审计舞弊和道德风险隐患。第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不仅正常的审计业务难以规范,而且由小规模事务所审计大公司,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的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同时他们也就很容易由内部人控制的客户所收买,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风险。
审计职业道德缺失成因之二:注册会计师审计失信成本低
审计职业道德缺失本质上体现在审计活动中是一种失信行为。尽管注册会计师的失信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只要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额外收益与他所承受的风险相适应,并且注册会计师失信取得的收入远远超过诚信带来的收入,注册会计师将抛弃职业道德而选择失信。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过分保护,不仅助长了注册会计师失信现象的发生,而且增强的注册会计师实施造假,舞弊的胆量。一旦某个公司以及承担该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暴露出其造假丑闻,往往只采用行政手段,实施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而不强调市场自律,有些监管机构表面上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急忙对出事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实行处罚,撤销或合并,看似十分严厉,实际上是变相保护了造假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即以轻微的处罚代替了巨额的经济责任赔偿。其结果恰恰降低了失信成本,使失信者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审计职业道德缺失成因之三: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罚轻
在确定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法院及相关监督部门应当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但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案处罚的历史来看,呈现出“重行政,刑事,轻民事”的现状。以上三种责任分别源于不同的范围,调节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不能因为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就可以减轻或消除民事责任。这种缺乏民事赔偿法律机制的情况使违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没有受到物质利益损失,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违规现象的滋生。
审计职业道德缺失成因之四:注册会计师审计环境污染重
独立审计制度是否有效,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同时也取决于社会大环境。在产权归属不明,交易信号失真的情况下,要求很高的社会诚信水平是不现实的。目前,我国诚信问题日益突出,假冒伪劣产品,虚假信息和证券欺诈层出比穷,凡是进入市场的东西难保不是虚假的。在整个社会诚信水平下降之时,审计职业界也不可能一枝独秀。因此,审计失信和诚信不足现象仅仅是整个社会诚信问题在审计界的反映。要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诚信,进仅凭少数行业或少数人具有职业道德和良心责任是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认同。
概括地说,审计职业道德缺失原因即是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在利益和金钱面前容易受到诱惑,加上国家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注册会计师存在侥幸心理从而进行财务信息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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