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自己比爱他好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是一个讲究法律的国家,所以说对于我们生活当中发生的问题一般都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解决。对于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是有很多的处罚的,其中就有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会计的方面一般包括 警告 记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着六种形式。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1)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此外,还有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管辖 。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会计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在于:1,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行政处罚的决定者和实施者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它与受处罚人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普通行政关系;行政处分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并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它与被处分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行政组织关系所产生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依据国家有关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处分则依据行政组织法。 4,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劳动教养 等,始终与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所有权等基本权利相关;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大多与被处分人职务上的权利有关。 5,两者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由此产生争议后的救济手段也不一致。对行政处罚不服,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 诉讼 ;对行政处分不服,相对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看出行政处罚对于会计来说处罚的力度是很大的,其实不光光是对会计这样,对其他的工作单位上面的员工也是这样的处罚,因为我们国家对行政处罚是面对所有的人的。行政处罚很接近我们的生活,所以说我们一定要注意,不要违反了行政规定。
不是不联系只是迫不得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贪污 ,挪用公款, 职务侵占 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假装迷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