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最新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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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近求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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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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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过败过但不曾怕过

新审计准则体系——各项准则编号与名称时间:2006年03月27日17:50一、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一般原则与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应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3、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4、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5、审计结论与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6、特殊领域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审的审核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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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执业目标,必须遵守一系列前提或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独立、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技术准则。一、独立、客观、公正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一)独立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以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众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与公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主要依赖财务报表判断投资风险,在投资机会中做出选择。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独立,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那末,什么是独立性呢?较早给出权威解释的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47年发布的《审计暂行标准》(The TentativeStatementof Auditing Standards)中指出:“独立性的涵义相当于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不偏袒。” 传统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职业行为守则中要求:“在公共业务领域中的会员(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与形式上的独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守则也要求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执业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根据国内外有关文献,我们给出独立性的定义:“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二)客观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正,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注册会计师在许多领域提供专业服务,在不同情况下均应表现出其客观性。在在确定哪些情况和业务尤其需要遵循客观性的职业道德规范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注册会计师可能被施加压力,这些压力可能损害其的客观性。2. 在制定准则以识别实质上或形式上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客观性的关系时,应体现合理性。3. 应避免那些导致偏见和受他人影响,从而损害客观性的关系。4.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确保参与专业服务的人员遵守客观性原则。5. 注册会计师既不得接受,也不得提供可被合理认为对其职业判断或对其业务交往对象产生重大不当影响的礼品和款待,尽量避免使自己专业声誉受损的情况。(三)公正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保证公正。公平不仅仅指诚实,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无论提供何种服务,担任何种职务,注册会计师都应维护其专业服务的公正性,并在判断中保持客观性。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一)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会。进入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士,并不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可以用一只笔或一台计算机就能开始执业生涯,但必须具备相当的教育程度和一定的能力。为何要把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到道德层次?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事实上,如果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当然,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了执业证书,就表明在该领域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但能否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只有自己才清楚。这意味着,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认识到自己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不足,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承接了难以胜任的业务,就可能给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带来危害。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在许多方面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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