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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上网查阅在2022年国家颁布实施了那些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说明具体准则名称)?并简要介绍其中两项准则(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各一)的具体内容。
答:
一、《企业会计准则》含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0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03号投资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0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05号生物资产
新会计准则06号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0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
新会计准则08号资产减值
新会计准则09号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10号企业年金基金
新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
新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15建造合同
新会计准则16号补助
新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
新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
新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21号 租赁
新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新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
新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新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新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会计准则31号流量表
新会计准则32号 中期财务报告
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34号 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35号 分部报告
新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会计准则38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共四十八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
第五条 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第三章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九条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各项审计准则。
第五章 职业怀疑态度
第十一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第六章 合 理 保 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导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选择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而非结论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担保。
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七章 审计风险和重要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
第十八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但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单个或累计的错报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与审计风险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重要水平。
第二十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但难以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项目组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利用专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导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在完成审计工作时,能够以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和执行的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阻止执念
一、《企业会计准则》含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0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03号投资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0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05号生物资产
新会计准则06号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0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
新会计准则08号资产减值
新会计准则09号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10号企业年金基金
新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
新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15建造合同
新会计准则16号补助
新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
新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
新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21号 租赁
新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新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
新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新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新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会计准则31号流量表
新会计准则32号 中期财务报告
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34号 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35号 分部报告
新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会计准则38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共四十八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
第五条 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第三章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九条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各项审计准则。
第五章 职业怀疑态度
第十一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第六章 合 理 保 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导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选择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而非结论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担保。
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七章 审计风险和重要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
第十八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但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单个或累计的错报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与审计风险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重要水平。
第二十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但难以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项目组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利用专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导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在完成审计工作时,能够以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和执行的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分之一的温柔二分之一的承诺
两个
一、《企业会计准则》含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0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03号投资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0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05号生物资产
新会计准则06号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0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
新会计准则08号资产减值
新会计准则09号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10号企业年金基金
新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
新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15建造合同
新会计准则16号补助
新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
新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
新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21号 租赁
新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新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
新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新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新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会计准则31号流量表
新会计准则32号 中期财务报告
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34号 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35号 分部报告
新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会计准则38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共四十八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
第五条 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第三章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九条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各项审计准则。
第五章 职业怀疑态度
第十一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第六章 合 理 保 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导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选择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而非结论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担保。
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七章 审计风险和重要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
第十八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但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单个或累计的错报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与审计风险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重要水平。
第二十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但难以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项目组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利用专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导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在完成审计工作时,能够以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和执行的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伤透了颤抖了我放手了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出台顺应了两大时代背景: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趋势,要求我国加速实现准则国际趋同,减少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障碍,改善我国经济贸易环境;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面临不断变化的审计环境及由此带来的审计风险,迫切要求我们大力改进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增强审计的有效,增进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这些准则,现就准则体系的特点及创新之处,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审计准则强化了行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
审计准则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标准,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同以前制定的审计准则相比,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更加突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针对实务中暴露出的不足,严格了程序,要求注册会计师切实承担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
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针对新形势下财务报表舞弊的特点,更加积极主动地识别和应对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并为注册会计师履行好这一责任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准则特别强调,舞弊导致的风险是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程序。
又如,为避免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片面理解风险导向审计,过分依赖分析程序,而减少实质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应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程序。
再如,针对“安然”事件暴露出的会计师事务所销毁不利工作底稿的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和保存年限,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变动,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审计准则符合国际趋同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在体系结构、项目构成和基本内容上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从体系结构看,我们按照国际趋同的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质的不同,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进行了重构,与国际准则体系保持了充分的一致。
从项目构成看,除个别项目因对我国几乎不适用而未被纳入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涵盖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所有项目。
在审计准则的内容上,我们充分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在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所有重大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对于国际审计准则中包含的举例等解释说明材料,由于我国准则是部门规范文件,不便写入准则正文,但我们将把这些内容写入正在起草的指南中,以帮助会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准则。
三、审计准则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
最近几年,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的经营模式和市场工具,增大了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进而更容易引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加之会计中估计与判断成分的不断增加、审计对象由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转变、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所有这些变化都迫切要求注册会计师创新审计理念和技术,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以往审计实务是建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基础上,存在很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往往把关注点放在直接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程序上,而忽略从宏观层面把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导致审计失败的风险增大。因为如果企业当局串通舞弊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那么其内部控制是失效的。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把审计视角扩展到内部控制以外,如行业状况、环境、企业的质以及目标、战略和相关经营风险等方面,就很容易受到蒙蔽和欺,难于发现由于内部控制失效所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在此背景下,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与英美等国的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共同研究制定了审计风险准则,改进了传统的审计风险模型,以提高注册会计师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能力。审计风险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以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为审计工作主线,做到有的放矢,避免审计工作的盲目,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审计风险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借鉴国际审计理念研究和实务探索的先进成果,我们制定了审计风险准则。
审计风险准则是整个审计准则体系的核心准则,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等4个项目。与以往审计准则相比,审计风险准则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程序,更广泛深入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了解内部控制,为识别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提供更好的基础。
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都要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实施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
三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钩。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与识别、评估的风险相联系,以防止机械利用程序表从形式上迎合审计准则对程序的要求。
四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同时,我们以审计风险准则为基础,在新制定的其他准则中体现了审计风险准则的要求,并根据这一要求对26个准则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
四、审计准则严格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要求
健全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技术准则的基础。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地总结了近些年审计失败的经验教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落实对业务质量的领导责任、确保职业道德规范得以遵守、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和监控等七个方面。
例如,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要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又如,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及其应对措施、审计过程中作出的重要判断、意见分歧、调整事项和及审计报告等。
再如,准则规定,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不长于三年的周期内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
五、审计准则实现了内容和形式上的创新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类型较多,既有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内部控制审核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又有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还有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咨询和税务咨询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
为了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趋同的要求,更好地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新的审计准则体系在准则框架、准则名称和准则编号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
一是重构准则框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改进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具体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三部分。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理解,我们也将执业准则简称为“审计准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审计准则体系包括了2022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前者是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维护行业形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出的道德要求,后者是为促进注册会计师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对后续教育提出的要求。这两类准则不属于行业技术规范,因此不再纳入执业准则体系。但这两个准则仍然是行业的规范要求,我们将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情况和国际趋同的需要,对其进行必要修订。
二是改进执业准则名称。原审计准则体系包含了部分非审计业务准则,如《审计实务第5号——盈利预测审核》、《审计实务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等等,导致以审计准则的名义规范其他业务类型。在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我们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非审计业务准则从审计准则体系中分离出来,按照其业务质冠以适当的名称。
例如,我们将《审计实务第5号——盈利预测审核》重新命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财务信息的审核》;将《审计实务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重新命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三是创新执业准则编号。原来的审计准则是按发布时间顺序编号的,看起来连续,但实际上比较零乱,没有内在逻辑。为了克服按时间顺序编号带来的弊端,我们借鉴会计科目编号原理,重新对准则的各个项目进行了分类编号。
新的执业准则体系中,准则编号由4位数组成,其中:
千位数代表不同类别的准则:“1”代表审计准则,“2”代表审阅准则,“3”代表其他鉴证业务准则,“4”代表相关服务准则,“5”代表质量控制准则。
百位数代表某一类别准则中的大类。以审计准则为例,我们将审计准则分为六大类,分别用1至6表示:“1”代表一般原则与责任,“2”代表风险评估与应对,“3”代表审计证据,“4”代表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5”代表审计结论与报告,“6”代表特殊领域审计。
十位数和个位数则分别代表其所属的小类及顺序号。
例如:第1311号(存货监盘),千位数的“1”表示该准则为审计准则,百位数的“3”表示该准则属于审计证据类的准则,十位数的“1”表示获取审计证据的某一小类,个位数的“1”表示该小类准则的序号。
相信审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必将对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提高财务信息质量,降低投资者的决策风险,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下一步,中注协将把工作重点转向审计准则体系的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为此,我们正在抓紧编写准则配套指南,帮助会员学习、理解、掌握和运用准则;建立专业指导机制,及时为会员在执行准则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做好准则实施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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