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会计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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灿烂烟火一瞬既美繁华星空一转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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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核心变化:承租人不再区分租赁类别

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按单一的模型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同时按照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并进行减值测试。

二、出租人租赁类别判断标准及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租赁准则增加了出租人融资租赁的判断迹象

虽然对承租人不再划分租赁的类别,但对出租人仍采用经营租赁加融资租赁的双重模型。

三、特殊业务模式:转租赁

新准则要求转租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分别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作为承租人已按照准则采用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将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四、特殊业务模式:售后租回

对于售后收回租回应该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先确认是否属于销售。

如果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即卖方按原资产账面金额中与所保留使用权有关的部分确认和计量租回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对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如果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即买房在租期结束后不需要付出对价(或者极小的名义对价)即可收回该资产,则承租方继续确认转让资产不变,将应付款项作为长期应付账款处理,租赁方即买方则做相反处理。

法律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四条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 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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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离若弃

法律分析:所谓“新租赁准则”,是指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之所以说从2021年开始将“全面实施”,是因为新租赁准则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了分步到位的做法。. 为了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已经先一步执行新租赁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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