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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万劫不复换你安度此生
一、正面回答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要求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新租赁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二、分析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企业所得对经营租赁是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以及相应发票、付款等确认成本费用,因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处理。根据相关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三、新租赁准则的影响是什么?新租赁会计准则的核心是将经营租赁表外业务表内化,对经营租赁承租人的偿债能力指标带来不利影响,短期内会影响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期限长、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等优势并未改变,租赁行业赖以生存的根基未发生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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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概念。原准则中的预计净残值是终值,新准则预计净残值是现值。另外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即固定资产的预计处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同时取消了原规定的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2.明确了进行资产减值测试的前提。准则规定,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资产可回收金额。
3.更具有操作性。准则规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于实物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