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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昨天
根本就不属于视同销售,这种情况其实就是纯粹的销售行为,只是结算方式不同而已。外购货物计入成本,抵债就是销售,计入收入,至于计入主营或是其他,得看公司主营范围,营业外收入现在一般只计与收入无关的利益流入,故此种情况不能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值税进、销各计即可。分录(参考):购入时: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贷:银行存款抵债时: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季林
不属于视同销售,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吧,在实际操作中我觉得可以直接将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戏终
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情况 :
1、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
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4、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5、资源税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资料: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参考资料:视同销售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