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报

枯井只蛙
  • 回答数

    3

  • 浏览数

    6766

首页> 医学>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报

3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湿气沉沉

已采纳

法律分析: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法律依据:《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0评论

被鬼迷了心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71评论

友人已有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以下处理:(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二)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科通报批评;(三)记分达8分者,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四)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暂停医师处方权1-3个月,医务部培训1个月。

156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