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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挽他手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汇总
有关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汇总的知识,大家知道有哪些?下面是我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直接融资租赁
1)出租人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
⒈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117万元
⒉租出设备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万元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50万元
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17.55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2.55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4万元
贷:租赁收入8.14万元
⒋租赁期届满
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实务中不好明确确认的都计入了当期费用)。
承接上面案例
承租人:
第一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10=1500000(元);
现值计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PA(10期,8.14%),现值合计=1000187.26,现值大于公允价值(1000000)。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0000元。
第二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500000-1000000=500000(元)
会计分录:
⒈从出租方租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50万元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25.5万元(15*17%*10年)
贷:长期应付款175.55万元
⒉支付租金,分摊确认费用
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7.55万
贷:银行存款17.55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万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2.55万
借:财务费用8.14万元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8.14万元
3)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折旧政策
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
1.返还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营业外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
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经营租赁
1)出租人的处理
⒈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比如自用的建筑物用于出租时,应将其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⒉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凉风意为你
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涉及的一些税收政策,下面就是相关的资料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增值税
1. 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税目及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 销售额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第1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最近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 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 新企业准则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同时第十五条、十六条还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 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计税基础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条例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该生产车间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按照新会计准则,由于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小于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因此该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为1200万元,同时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300万元,(1500-1200),并按照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那么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元,即当期按会计规定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5万元(300÷120×1)减去当期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25万元(300÷240×1)的差额。
4.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上例中由于会计上确认该生产车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840万元[1200×(1-30%)]。
四、印花税
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五、契税
对于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吗?《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655号 【发布日期】1995-12-22 【生效日期】1995-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12月22日国税函发[1995]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
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 赁中租赁物虽然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但是租赁物作为承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计提折旧;出租方不可计入固定资产,不可以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 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贷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租赁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7)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8)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怀青少女
汽车租赁按租用方式划分为:自驾租车、代驾租车(也称为陪驾租车)。各租赁公司对这两种租车方式有各自的规定。那么汽车租赁行业主要交哪些税呢?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汽车租赁行业涉税,希望能帮到你。 汽车租赁行业涉税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为避免长途驾车劳顿,"异地飞机或高铁目的地租车"的出行模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互联网平台的强力推进,也成为汽车租赁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的催化剂。因省力、省事、省心、经济,汽车租赁行业方兴未艾。汽车租赁服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和筹划,是该行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大难点。通过与相关从业者的沟通,初步罗列以下12个问题: 一、汽车租赁公司服务用车如果是由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如何纳税,成本如何扣除? 二、汽车租赁公司的三大业务:租车业务、包车业务(含司机)、其他服务(如导游等)如何纳税?如何核算? 三、租赁公司同时提供用车租赁信息平台服务,如何征税? 四、租车跨区域提供劳务,纳税地点? 五、租车公司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点如何纳税?如果相互之间车辆、司机借调使用,如何纳税? 六、汽车租赁公司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七、如果车辆租自个人,油费、过路费如何列支? 八、如果车辆租自个人,出现故障,维修费可否列支? 九、车辆以股东个人名义购买和公司名义购买,哪个更划算? 十、汽车租赁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税负轻,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 十一、车船税方面,是否存在减免税优惠? 十二、车辆购置税计算方法,是否存在减免税优惠? 一、汽车租赁公司服务用车如果是由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如何纳税,成本如何扣除? 1、如果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租车或包车服务,则租赁公司需全额确认服务收入,其成本费用为租赁公司向所租用车辆的所有者实际支付的租金,包括向兼职司机支付的劳务费用。 会计成本费用确认:需取得相关支出发生的真实性证明,如租赁服务合同、支付流水、签收依据等。 所得税前扣除:需提供真实合法票据,即提供车辆的单位开具或个人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个人代开发票流程:持身份证及合同等材料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申请代开,在起征点以上,增值税征收率为3%,附加税费为0.36%,水利基金0.1%、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一般为(收入-扣除费用)*20%。扣除费用4000元以下为800元,以上为收入的20%。部分地区实行核定征收,税率咨询当地主管税务部门。 2、如果汽车租赁公司仅对客户提供租赁信息,收取平台信息服务费,对外承接业务由第三方提供,则成本费用为提供租赁信息相关的运转费用。 二、租车业务、包车业务(含司机)、其他服务(如导游等)如何纳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汽车租赁公司提供业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汽车租赁服务(需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即向客户提供商务用车、旅游用车、机场接送专车等租车服务。该应税服务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其二,为客户提供导游、商务会务、婚庆礼仪等相关服务。这里严格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的界定,属于营改增的,按照实际业务性质和身份,确认适用的增值税率和征收率;如未纳入营改增范围,仍缴纳营业税; 其三,提供包车(既提供运输车辆,又提供司机)服务。为营改增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需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为营改增范围中的交通运输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如果公司既有租车服务,又有包车服务,需分别核算不同服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公司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服务,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销售额。 会计科目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下可设四个明细科目: --汽车租赁收入(核算对外租赁汽车取得的营业收入) --包车收入(核算对外提供交通运输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增值税范围其他服务(提供物流辅助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相关的服务事项) --营业税范围服务(提供导游等一般生活性服务) 三、租赁公司同时提供用车供需信息平台服务,如何征税? 汽车租赁行业存在的模式 1、平台模式:租赁公司建立互联网信息平台(如滴滴打车),为司机(及运输公司)、乘客(含所在公司)提供撮合信息,资金划给平台公司,只收取平台信息费,其余费用均转付给提供运输的公司和司机。(不考虑其他资质管理需求)。提供汽车运输服务的公司(或司机)对乘客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1%),平台按收取的信息费开具"信息技术服务"的增值税发票给汽车运输公司,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直营模式:租赁公司既是平台公司,又是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司(如快车)。这种模式符合国家现行管理规定。该模式如上"提供包车服务"。 四、租车跨区域提供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2、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应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五、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区域,相互之间车辆调用、司机相互借调是否涉税? 总分机构在不同域,如果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由总机构所在地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采用连锁经营的),可以相互调用车辆或司机,不存在纳税义务; 如果未经批准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的,则相互之间调用视同相互之间存在租赁服务,需缴纳增值税。具体见上述相关解释。 六、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七、租用车辆对外提供租车服务途中加油、过路费如何列支和税务处理? 汽车租赁公司对外提供租车服务,其服务车辆非自有(向别的租车公司或个人临时调用),途中加油、过路费视汽车租赁公司与车辆提供者的合同约定。如果租车费包含了油费、过路费等,则费用与汽车租赁公司无关;如果费用由汽车公司租赁承担的,则应由汽车租赁公司列支。 八、汽车租赁公司如系长期租用个人的车辆,在租用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可否由汽车租赁公司列支维修费、保养费? 因汽车所有者为个人,其车辆维修费用、保养费用应由所有人承担;但如长期租用,可将相关维修保养费用纳入租赁费总额之中,间接由汽车租赁公司承担。 九、车辆是以股东个人名义购买好,还是以公司名义购买好? 这个问题其实不冲突。个人有需要,财力许可,可以购车;汽车租赁公司业务需要,更需要购置车辆作为经营业务主要设备。两者所有权主体不同、收益人也不同。 但是作为汽车租赁公司,如果以自身名义购车,如系一般纳税人,外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交增值税;车辆折旧费用可以用于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是个人的,在不代开发票的情况下,相关车辆折旧费用不能扣除,增值税也无法抵扣。 如果前期车主已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小车,也可以作价销售给汽车租赁公司。 十、汽车租赁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好还是一般纳税人好? 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先计算一下不同服务的实际税负比较: (一)租车服务。税率为17%。如租车服务不含税销售为S1,公司取得的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票的成本为C1,则税负相同的临界点为: S1*17%-C1*17%=S*3%,可得出C1S=1417=0.8235. 即:当租车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成本为销售额的0.8235以上时,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低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包车服务。税率为11%,同样可以得到税负相同时的临界点为: C1S2=817=0.4706. 即:当包车服务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成本为销售额的0.4706以上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其他服务。税率为6%,税负临界点如下: C1S3=317=0.1765 即:当其他服务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成本高于销售额的0.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小规模纳税人。 注:上图17%斜线为租车税负率,11%为包车服务税负率,6%为其他服务税负率,3%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率 (四)假如公司三项业务均有,租车服务收入占50%、包车服务占30%,其他服务占20%,则加权平均的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成本占收入比率为: 0.8235*0.5 0.4706*0.3 0.1765*0.2=0.6824 即:当汽车租赁公司三项业务均存在,且三项收入占比大致为上述结构时,当公司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占公司收入的比率为0.6824以上时,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低。 如何判断税负更低,需要结合公司收入结构、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占比。同时,公司还需要结合自身所处阶段、汽车等动产设备投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另,如果股东同时拥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汽车租赁公司,则处理会相对灵活,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十一、车船税如何缴纳,是否存在减免税优惠 车船税目如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60元至36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300元至54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360元至66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660元至120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1200元至240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2400元至360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4.0升以上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3600元至540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商用车客车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480元至144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税目:商用车货车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备注: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有关车船税减免规定如下: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 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3.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十二、车辆购置税计算方法,其是否存在减免税优惠 (一)计算方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根据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公告2014年第53号)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购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汽车租赁的保险常识 确切的说,租车公司提供的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一个撞车车损放弃索赔协议(collision damage waiver),即如果发生车祸,车辆受损,你不用向保险公司赔偿修车或所租车辆报废的损失。接受这个协议意味着你要向租车公司在租车费的基础上再每天付16元到23元不等的费用。 事实上,许多情况下,你没有必要购买这种保险的。所以在决定租车前,你最好问一下自己的汽车保险和你的信用卡公司,看一下他们是否提供相同的保险。 比如说,如果你仔细研究American Express信用卡有关租车保险条款,你会发现信用卡公司只是为你的租车提供保险,它不提供第三方索赔保险,也就是说如果你卷入车祸,你撞坏了别人的车,信用卡公司不提供索赔,他们只负责赔偿你租的车。当然American Express也对你所租的车提供防盗保险。那么谁来赔偿被你租的车撞坏的其他车辆,以及被撞车中的人呢?那就要看你现有的汽车保险了。许多情况下,你的汽车保险会保护你。一定要注意,你购买了足够的第三方责任险。在国内,法律规定最低责任险是20万,但是许多经纪公司建议购买1百万到2百万。但是有可能你自己汽车保险不支付你所租车辆的损坏。这就是为什么你需要另买保险。让你的汽车保险经纪或代理在你现有的保单上加上保险第27条款(27 Endorsement)。这一额外保险为你在加拿大和美国(包括夏威夷)租用的车辆提供保险。但是只限于此,到其他国家就不行。注意,你租车必须是以你的名义租用。如果两个朋友共同名义租车,两人都必须在自己的车险上加上27条款。这一额外保险并不贵(一年25元)。但是却为你租车期间所租用的车辆提供保险了。 租车公司是不提供出售保险业务的。撞车损毁弃权书不是保险,只是一个租车协定,减少或去除因撞车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实际上,是租车公司让你购买他们公司汽车保险的垫底费。 但是依靠自己的保险公司也有不好的地方。如果在撞车事故中,你负有全责,那对你的驾驶记录就有影响,因为你的保险公司要支付赔偿。如果你买了撞车车损放弃索赔协议,即使出车祸,它也不会影响你保险记录。 你也可以不购买这个撞车车损放弃索赔协议,而考虑信用卡公司提供的租车保险保护。但是必须了解你信用卡公司提供什么,各个信用卡公司不同,所以一定要仔细研究。信用卡公司的各种保险条款和细节都可以在网上查到。 汽车租赁的急救良方 底盘机件损坏时会有几种不同的故障情况,对于不同的故障情况就要采取不同的急救方法。 一、离合器摩擦片烧蚀打滑,对烧蚀不太严重的摩擦片,可翻面使用。如烧蚀严重,可用棉布或帆布数层(其厚度应与原摩擦片一致),用钢丝或铁丝穿过钢片上的孔,使其固定。驾驶车辆时应做到起步平稳,换挡动作迅速。 二、制动分泵漏制动液或分泵管路折断,可在分泵管路接头处用铁皮、铜皮做个小垫子,将管路堵死,再旋紧螺钉,或者将断口夹扁、卷曲堵漏,使该轮不起制动用作。但这样做可能会造成单边制动,驾驶时要注意安全。 三、横拉杆球节断损,在保险杠或其它不影响行驶的地方,卸下一只与球节总长度相似的螺钉,取代断损的球节,装上转向节臂与螺母后,将螺钉露出部分用锤子铆好。三轴汽车差速器齿轮损坏,如中、后桥差速器损坏任何一只,都可将该桥传动轴和半轴拆下,继续行驶。若前差速器损坏,可将轮毂接合盘拆下后继续行驶。 四、制动总泵缺制动液,可用酒精或白酒代替,特殊情况下可用清水代替。制动皮碗发涨,将发涨的皮碗放在热水中浸泡10分钟-20分钟,将皮碗上的含油成分去掉,这样就可以使皮碗恢复原来的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