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师多机构执业

愿意做你的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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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空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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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多点执业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同一执业范围满五年的执业医师,且多点执业机构级别遵从从上到下的执业原则,执业机构也不可以超过三个。新政已经改成,只要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就可以在主执业机构省级行政区划内做多点备案,备案执业机构级别不受限制,机构多少也不受限制(公立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不可多点备案)。执业助理医师也同样被准予在主执业机构的县级行政区划内做多点备案,这表示新医师执业法给了医师更广阔的合法执业空间和自由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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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后你怎么衣衫不整的皇上你怎么衣冠楚楚的

按照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医师可以跨省多点执业,在外省可以有一个主执业地点和若干多机构备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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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也许吧

多点执业即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由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通知。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二、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便于查询和监督。   (三)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三、属于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因涉及医师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应当遵照《意见》提出的“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要求进行试点。   四、拟开展以第二条第三项为主要内容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试点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经所在单位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执业地点。   (二)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身体健康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   (四)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   (五)试点必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师应当加强自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人员和工作安排,并采取相关医疗质量保障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并鼓励医师主动自愿到基层和农村多点执业。   (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考核和监管,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进行。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和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请随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张文宝、李大川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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