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行政诉讼程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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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有:1、原告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并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3、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数应该是三人以上的单数;4、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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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它由依次相互衔接的四个阶段构成,即起诉、受理、审理、裁判。(2)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从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3)行政诉讼的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视不同情况对行政案件作出以下几类判决:1.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违法或无效的判决。2.维持、撤销、重做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3.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判决。4.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5.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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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我不懂

一、行政诉讼程序包括哪些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判决。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司法解释创造的一种新型判决,需要注意:其与驳回起诉裁定是两码事;无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证据和法律的有力支持,就可以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四种情形: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理由不能成立的,只能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汉语语言里维持往往指向对有形事物的维系,被告不作为合法,似乎无可维持之物,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有不合理问题,若法院判决维持有支持不合理行为的嫌疑,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同时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被告纠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事过境迁而需要改变其内容或效力,而法院判决维持可能为被告改变其行为设置障碍,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3、确认判决司法解释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确认判决分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两种(1)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条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不适宜作出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比如,甲与乙发生民事争议,甲向a机关请求裁决,a机关拒绝进行裁决,甲又向b机关申请裁决,b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甲认为a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a机关的不作为违法。法院认定a机关依法没有管辖权,故不作为是合法的。但此时,既然a机关乃不作为,故判决维持不适宜;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由于甲是要求法院确认违法,驳回诉讼请求没有直接表明不作为是否合法,故判决确认合法更为适宜。(2)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具体适用的情形如下: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之内容的;(一般针对即时强制情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后将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可以确认其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可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被告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4、撤销判决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撤销重作(除因违反法定程序而遭撤销的以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作)适用的情形: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5、履行判决适用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情形。拖延履行无须证明行政主体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主体在合理期间内无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推托的,就可以判定其无理拖延6、变更判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7、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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