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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柔的像野兽狂野的像只猫
【考点15】行政复议范围(P26)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考点16】行政复议申请(P27)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考点17】行政复议机关(P28)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考点18】行政复议决定(P28)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考点19】行政诉讼的范围(P30)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考点20】行政诉讼管辖(P31)1.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地域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考点21】行政诉讼程序(P3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民事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6.上诉期限(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树懒少女
2011年的: 会计基础:第一章 资产第一节 货币资金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三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四节 存货 第五节 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节 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 第七节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第二章 负债第一节 短期借款 第二节 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三节 应付职工薪酬 第四节 应交税费 第五节 应付股利及其他应付款 第六节 长期借款 第七节 应付债券及其他应付款第三章 所有者权益第一节 实收资本 第二节 资本公积 第三节 留存收益第四章 收入 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 第二节 提供劳务收入 第三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四节 政府补助收入第五章 费用第一节 营业成本 第二节 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三节 期间费用第六章 利润 第一节 营业外收入 第二节 所得税费用 第三节 本年利润第七章 财务报告第一节 财务报告概述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利润表 第四节 现金流量表 第五节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六节 附注 第七节 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第八节 综合举例第八章 产品成本核算第一节 成本核算概述 第二节 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第三节 要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第四节 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归集和分配第九章 产品成本计算和分析第一节 产品成本计算和分析概述 第二节 产品成本计算的品种法 第三节 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批法 第四节 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步法 第五节 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六节 产品成本分析第十章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第一节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概述 第二节 资产和负债 第三节 净资产 第四节 收入和支出 第五节 会计报表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基础第一节 财务管理概述 第二节 资金时间价值 第三节 风险与收益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第一节 法律基础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三节 法律责任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第四节 营业税税目和税率 第五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 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和税收减免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减免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节 银行卡 第四节 结算方式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七节 结算纪律和法律责任
你别说我也懂
初级职称考试教材两门课称,2015年详细目录如下: 一、《经济法基础》教材目录第一章总 论第一节 法律基础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三节法律责任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三节银行卡第四节预付卡第五节结算方式第六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第七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第八节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二节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三节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第三节契税法律制度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五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第六节车船税法律制度第七节印花税法律制度第八节资源税法律制度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第十节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法律关系第二节税务管理第三节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第四节税务行政复议第五节税收法律责任二、初级会计实务教材详细目录第一章资 产第一节货币资金第二节应收及预付款项第三节交易性金融资产第四节存 货第五节持有至到期投资第六节长期股权投资第七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八节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第九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二章负 债第一节短期借款第二节应付及预收款项第三节应付职工薪酬第四节应交税费第五节应付股利及其他应付款第六节长期借款第七节应付债券及长期应付款第三章所有者权益第一节实收资本第二节资本公积第三节留存收益第四章收 入第一节销售商品收入第二节提供劳务收入第三节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第五章费 用第一节营业成本第二节营业税金及附加第三节期间费用第六章利 润第一节营业外收支第二节所得税费用第三节本年利润第七章财务报告第一节财务报告的目标和组成第二节资产负债表第三节利润表第四节现金流量表第五节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六节附注第八章产品成本核算第一节成本核算的要求和一般程序第二节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第三节要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第四节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归集和分配第九章产品成本计算与分析第一节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产品成本计算的品种法第三节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批法第四节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步法第五节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综合运用第六节 产品成本分析第十章事业单位会计基础第一节事业单位会计的特点第二节资产和负债第三节净资产第四节收入与支出第五节财务报告 注意:会计初级职称教材全国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