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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是指将注册会计师做好的所有的审计工作底稿整理为可以进行封存的档案,在这个整理期间将不再会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审计结论,属于一项事务性的工作。
2、审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完成情况核对表;
(2)管理层声明书原件;
(3)重大事项概要;
(4)错报汇总表;
(5)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和试算平衡表;
(6)有关列报的工作底稿(如:现金流量表、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等);
(7)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8)总结会会议纪要。
3、事务性和业务性的区别的是,业务性就是涉及业务的每一个环节,涉及实质性工作。例如函证、盘点、抽查,这些属于业务性工作。事务性工作指复印、装订、复核等服务性工作。
扩展资料
一、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要求
1、归档期限: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或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
2、归档要求: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当将其分别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会计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事务所应当自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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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10年。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涉及归档工作的性质和期限,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等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保密与查阅:
⒈、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
为了维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但由于下列两种情况需要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的,不属于泄密情形:
⑴法院、检察院及国家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
⑵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委派单位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⒉、审计工作底稿的查阅
由于审计工作的需要,并经过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况下,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⑴被审计单位的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⑵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查阅子公司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⑶联合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相互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从一般意义上讲,审计档案的所有权应属于执业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拥有审计工作底稿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其他部门或单位依法查阅时,应给予密切的协助,讲明查阅要求和限制,对于查阅人要求复印或外携审计工作底稿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性质以及影响。
根据有关档案法的规定,由于查阅人悉知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而泄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拥有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的会计师事务所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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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作出了具体规定,涉及归档工作的性质和期限、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等方面。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注册会计师应完成所有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适当的审计结论。由此,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以下是典型的审计档案结构。
1. 沟通和报告相关工作底稿。
(1)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与主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报告; (3)与治理层的沟通和报告; (4)与管理层的沟通和报告; (5)管理建议书。
2. 审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完成情况核对表; (2)管理层声明书原件; (3)重大事项概要; (4)错报汇总表; (5)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和试算平衡表; (6)有关列报的工作底稿(如现金流量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披露等); (7)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8)总结会会议纪要。
3. 审计计划阶段工作底稿。
(1)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2)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评价; (3)对外部专家的评价; (4)对服务机构的评价; (5)被审计单位提交资料清单; (6)集团注册会计师的指示; (7)前期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预备会会议纪要。
4. 特定项目审计程序表。
(1)舞弊; (2)持续经营; (3)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4)关联方。
5. 进一步审计程序工作底稿
(1)有关控制测试工作底稿; (2)有关实质性程序工作底稿(包括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有关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归整工作的政策和程序。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
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