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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天长地久现在不堪回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第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三)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材料。第七条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第九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第十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2)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取景器后的范二青年
一、新《会计法》强调和扩大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全部工作负责,理所当然也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新《会计法》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大突破。它将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和假账屡禁不止的现象,而原《会计法》将会计责任主体落实在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身上,要求人人负责,其结果往往无人负责。从实际情况来看,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行为大多是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会计人员因为担心受到被撤职、调离岗位等打击报复,因而无法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扰乱了会计工作秩序,进而影响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新《会计法》赋予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法事项依法独立进行处理的权力,不受单位负责人意志的支配,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二、新《会计法》健全和完善了会计记账规则,保证了会计核算的质量和会计作用的发挥。健全和完善会计记账规则,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是这次新《会计法》修订的重点。由于原《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记账规则,而规定记账规则的"两则两制"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形成了《会计法》管不了记账,记账规则又缺乏法律约束力的"两张皮"。新《会计法》除对依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完善性规定外,还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以及第二章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另外对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处理文字分别在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还对重拟经济业务事项、账外设账、随意改变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见的假账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具体指出了违反上述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所有这些规定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防止假账泛滥、信息失真、经济秩序混乱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新《会计法》全面强化和完善了会计监督机制。按照原《会计法》的规定,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比较单一,主要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要求各经管经济业务事项的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对于会计的社会监督,新《会计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内容,从而从法律的角度上明确了有些单位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核实出具有关审计报告,既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又对会计中介机构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国家监督,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家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并对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如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作出了规定。四、新《会计法》首次确立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针对目前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相对来说不是很高,不具备会计业务知识的人员也可担任会计工作的现状,新《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会计队伍的管理,促进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进而促进会计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会计管理水平跃上新的台阶,这样就充分地发挥了会计人员的作用,使会计工作乃至整个经济工作能健康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