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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然蓦然
法律分析:兼职人员已在原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的,个人不需要重复参保,单位统筹缴纳部分仍按工资总额征缴社会保险费。跨地区的兼职人员,因为社保系统没有联网,两地同时缴费,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转移合并计算的时候,缴费年限不重复计,个人账户跟缴费基数最多只能按照当地的封顶水平记载,超过部分,个人缴费可以退还给被保险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相知多年
兼职并非法律术语,因为我国法律部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所以一个劳动者只可以与一家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者再去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承揽等等其他民事关系。对于劳动关系必须缴纳社保,而民事关系则不需缴纳社保。1,要交社保的类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种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这种关系很容易让人误解五兼职,其实并不属于兼职,不具“兼”的特征。因为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受用人单位管理,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只可以为用人单位工作。2,不要缴纳社保的情形——承揽、承包、劳务等民事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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