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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情深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指南中有如下内容: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在对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实际存在的银行存款余额、借款余额以及抵押、质押及担保情况;对于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实施函证,以防止被审计单位隐瞒银行存款或借款。因此,即使从企业取得了销户证明,也还是要直接向银行发函询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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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具有法律效果,可以作为证据。 《询证函》的法律性质判断,究竟是对账函还是催款函,在于文义内容是否有体现催讨还款、主张权利的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包括“请尽快依约支付”等抽象表述方式,而不在于“仅为对账而非催款结算”是否积极表述或不表述。
法律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五条 函证(即外部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被询证者)获取书面答复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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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积极式函证与消极式函证的适用条件如下:1、积极式函证适用于个别账户的欠款金额较大,有理由相信欠款可能会存在争议、查错等问题;2、消极式函证主要适用于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涉及大量较小的账户余额,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法律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采用积极的或消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也可将两种方式结合使用。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如果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只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