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函证

撕心裂肺为你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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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存款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需要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以验证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它是银行存款审计的传统方法,也是证明银行存款存在及所有权的主要审计程序。
  2、应当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的原因: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准则单独就“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和“应收账款”作出规定,表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函证程序时需要对这两类账户余额作出特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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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疯总比装好

应该考虑函证的范围和对象。

函证数的多少、范围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主要有:

1应收账款在全部资产中的重要。若应收账款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则函证的范围应相应大一些。

2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强弱。若内部控制制度较健全,则可以相应减少函证世;反之,则应相应扩大函证范围。

3以前期间的函证结果。若以前期间函证中发现过重大差异,或欠款纠纷较多,则函证范围应相应扩大一些。

4函证方式的选择。若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则可以相应减少函证量;若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则要相应增加函证量。

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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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一辈子呢

摘要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组在在对收入成本审计调整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测试程序不充分,以及在函证控制、审计底稿方面共存在9项违规行为。湖北证监局认定,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洪一五、时磊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洪一五、时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要求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于在2022年9月3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29兴华会计师的违法犯罪表现在那些方面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请稍等片刻,正在帮您解决问题并要求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于在2022年9月3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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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用吻过她的唇的嘴说爱我

法律分析:可以,关于函证,评估人员应对银行存款、往来单位进行函证,若进行资产评估的同时进行了审计,评估机构可以与审计机构共同发函。若评估项目先进行了审计,评估师可收集了审计机构的函证,但评估师还应同时对往来单位执行替代程序,关注审计机构对函证发放过程的控制。评估基准日余额为零的银行存款账户也要进行函证,以减少资产漏评的风险。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 第二条 强化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银行函证程序。在实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从《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作指引》(以下简称作指引)中选择适当的银行询证函格式,并严格按照作指引的要求作、填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执业目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严格按照本要求及作指引进行回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作指引要求提供资金池等创新业务相关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业务牵头部门和各函证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牵头、分工负责的内部机制和工作流程,完善对函证回函工作的内部控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准确负责;有效实施授权和制衡机制,分离不相容的职责;加强回函用章,明确回函用章,鼓励使用有防伪功能的电子印章;按照作指引要求,认真校验询证函印章;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建立完备的回函作记录;进一步通过内部审计、内控评价等方式对回函工作进行内部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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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言苍白后我们情何以堪

这个问题仍然需要从风险导向审计角度予以考虑,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但有充分证据表明银行存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时,也可以不函证,并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对于应收账款函证,准则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我们来看一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准则单独就“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和“应收账款”作出规定,表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函证程序时需要对这两类账户余额作出特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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