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执业药师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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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僧在牛逼也就是个耍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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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当 事 人: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及户口地: ,身份证号码:,职务:十堰市四知堂药店负责人;联系电话:。  案由:某某非法行医导致严重后果涉嫌非法行医罪案。  移送机关:十堰市卫生局  承 办 人: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06年7月18日下午,患者 的弟弟 到我局举报,称其姐姐 在位于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18号四知堂药店内接生后,导致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大出血,现在十堰市太和医院抢救,请求我局调查处理。接报后,我局立即组成专案组深入到案发地点、某某家中、十堰市太和医院进行调查。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一、某某所开办的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某某于1984年毕业于湖北省郧阳地区卫生学校妇幼医士专业,取得中专毕业证书,1990年获临床医学主治医师职称,1999年获医疗专业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2004年获《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店)及现址药店(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  三、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当事人某某,分别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为 (经产妇)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某某为陈秀琴开展产前诊断和助产技术的具体过程如下:  2006年6月初,某某(以下简称肖)应 (经产妇)的要求,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运用触诊、听诊等医疗技术手段,为 进行了产前医学检查和产前诊断,告诉陈秀琴其预产期为2006年7月14日,血压为90/60mmHg,血压偏低,胎儿实际体积比 所陈述的妊娠月份要略大一点,属于顺产胎位,胎心音为128次/分。2006年7月14日,丈夫燕有林打电话给某某,询问 的预产期到了怎么没有动静,某某告诉他,预产期只是一个推算,有可能提前或推后几天,一周内都算正常。2006年7月15日19时左右,陈秀琴在北京路南泥湾酒店的住处感到轻度腹痛,燕有林即陪同 乘出租车将其送到某某经营的现址药店门口,当时某某外出未归,于20:30时左右某某回到现址药店中, 及其丈夫燕有林请求某某为其提供接生服务,某某将其带到其该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用手进行触诊检查,案发后某某向我局执法人员陈述,其检查后未发现陈秀琴有宫缩情况,胎头还浮在耻骨联合上方,并告诉陈秀琴,你的肚子只是有点痛,不是很痛,等晚上出现大痛时喊我,我们中间只隔了一个窗户,然后让 与燕有林在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休息。2006年7月15日12时至2006年7月16日2时左右,某某到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察看 的病情,询问的腹痛强度是否有变化,回答说还是原来那样痛,某某听后未作处理,回到房间内休息。2006年7月16日5-6时期间, 感到腹痛剧烈,某某将带到该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让躺在产床上进行医学检查。  (省略)  四、从2005年4月中下旬,当事人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产床上为产妇汪命华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分娩后胎儿出现缺氧症状,后经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接生之后当天及后续6天,某某每天为汪命华静脉滴注抗炎药物治疗。共收取了汪命华诊疗费用不到300元人民币。  五、陈秀琴胎儿的尸体的去向。经调查,2006年7月17日9时左右,燕有林委托陈秀琴的妹夫潘恒强将胎儿的尸体丢弃到十堰市朝阳路财保公司旁一公共厕所前的一个垃圾筒内,至到2006年7月18日陈秀科向我局投诉时,我局未接到陈秀琴家属关于尸体处理情况的报告。  六、据某某自己陈述,其给陈秀琴滴注的第1瓶药物所滴注的药物名称和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2克;第2瓶药物名称及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5毫克,其中10%葡萄糖500ml是直接插入输液管中的,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5毫克是在药店中配制好后用20ml一次性注射器从吊瓶的瓶塞中插注进去的。由于第1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残留药液已经被某某丢弃,无法查明其具体的药物名称及数量;案发后将第2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瓶内的残留药液主动交给我局查封,经询问燕有林并经其辨认后,某某所交给我局的第2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的外观及瓶内的残留药液数量与在出租车上拔针时的情况基本相符,该药物空瓶及输液管、瓶内的残留药液现冷藏于我局技术管理科冰箱内,等待进一步处理。  七、某某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时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一个产床、一个听诊器、一个血压计及部分医疗废物已被我局查封,现保存于我局仓库内。  八、某某非法行医场所(现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药店楼梯道值班室、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已被我局查封。由于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经某某申请后,我局于2006年7月30日解除了对某某现址药店、该药店楼梯道值班室、该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的行政控制。  九、汪命华至今未到我局接受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询问汪命华后,得知有关案情,并依法询问了某某、岳秀林,证实了2005年4月中下旬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产床上为产妇汪命华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的事实,当事人在电话中表示要回到十堰市接受调查,但至今未见到她,电话已联系不上。  相关证据:  1、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身份信息。  2、某某的《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经过系统的中等医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妇产科医学知识。  3、某某的临床医学主治医师《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妇产科临床经验和技能。  4、某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具有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行为能力。  5、某某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分别用以证明其具有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资质。  6、《案件受理记录》1份及其附件《案件说明书》1份,用以证明投诉人陈秀科的投诉内容。  7、陈秀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投诉人的身份信息。  8、燕有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身份信息。  9、我局2006年7月19日在某某现址药店检查后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某某行医的具体地点及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10、2006年7月19日询问陈秀科的《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其投诉内容的来源及2006年7月19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未见到某某的原因。  ………………(省略)  对某某违法事实的认定:  1、当事人某某,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店)及现址药店(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  2、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当事人某某,分别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为陈秀琴(经产妇)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  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判定:  当事人某某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其两个行医场所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且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等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且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罪。判定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理由如下:  1、某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破坏了《刑法》所保护两类社会关系,即国家法定的公共卫生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非法行医罪关于犯罪客体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客体包括两方面,即国家法定的公共卫生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秩序正是国家的基本社会秩序,某某无行医资质,未经批准擅自非法行医的行为,正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秩序。其次,某某没有经法定程序认可行医资质,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对病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也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  2、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符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要件。之所以认定其情节严重,是因为在她的违法事实中具有以下三个情节。第一,某某非法行医的时间较长,当事人某某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一直未经批准擅自在两个场所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从事非行医的时间达14个多月之久;第二,由于某某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第三,某某非法行医行为,给患者陈秀琴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截止到2006年7月30日止,陈秀琴的家属已实际支付医疗费9400元人民币,十堰市太和医院为了抢救陈秀琴的生命已经垫付医疗费128907元人民币。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结合我国司法机关广泛的司法实践和法律界人士对“情节严重”这一法定概念的共识,根据以上3点,可以认定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省略)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 并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罪。为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规范我市医疗卫生管理秩序,更加有力的震摄非法行医分子,特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年月日  备注:本报告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卷宗,第二联交受移送单位,第三联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资料来源:_asp?newsid=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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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毁人不毁心

不要理他就好了,我天天有骚扰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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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角残留的泪

2016年10月15日,每年一次的2016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正在进行,江北区鲤鱼池小学考点现场突然传出消息,查获了一名替考者。监考老师发现,他们的身份证识别系统无法识别一个名叫“王奇”的人的身份证。一开始,这个人还在努力辩解,民警到场后询问有关王奇更详尽的信息,此人再也不能自圆其说。警方随即确认,此人名叫张晋,他拿着的是一张移花接木的假身份证。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很快查明,30岁的王奇是医科中专毕业,一直想开一家药房,而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药品企业负责人、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新开办药店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他曾两次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都没有过关。王奇有一名朋友叫李强,李强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并拥有一家药房。王奇希望他替自己考试,李强拒绝了,但表示自己能帮忙物色一位合适的替考人选。很快李强找到了一个人选,是一位与王奇年龄相仿、身材、样貌相似的人,此人就是张晋。张晋是一家医科大学的医学硕士,已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三人协商,最终确定以25000元作为报酬。李强分别拿着张晋和王奇的相片及个人信息,将两个人的信息合并,花了300多元做了一张假身份证。这张身份证上照片是张晋的,名字等身份信息是王奇的。王奇用新制作的假身份证进行网上报名,并取得准考证。随后,张晋拿着准考证和假身份证去参加考试,岂料很快就现了原形。目前,三名涉案人员分别因涉嫌代替考试罪、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依法取保候审。(重庆晚报记者 朱隽)按有关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另外,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执业医师考试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也有着同样的终身禁考规定。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都将受到法律惩处。事件二 2014年10月18-19日,被告人舒某利用担任“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监考老师的工作便利,向因考试作弊被巡考赶出考场的韩某某等人,谎称自己可以不经过正规考试办理该证书,但须先预缴10000元,一年后拿证书时再交剩余10000元,取得对方信任。随后,被告人舒某在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西安技师学院新校区C座楼下赵某的面包车内,收取李某某、樊某某、方某某、赵某、韩某某给付的现金50000元。获款用于与刘艳云合伙经营服装店生意、生活消费挥霍。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舒某又告知韩某某等人需再缴纳剩余10000元才能继续办理该证书,也无法退款,韩某某等人报警后,被告人舒某被抓获。经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取他人财物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罪。2016年3月2日做出判决如下: 一、舒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三、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樊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四、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方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五、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10000元。 六、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韩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可见,任何作弊的手段都是不可取的,想通过考试,还是需要自己的努力,刻苦学习才是通过考试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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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夜把冰销毁

无论金额多少,首先保留证据。如:通信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或汇款记录等。若个人金额超过元及以上,建议立即打110报警或到附近派局所报案。注:一般个人金额超过元及以上,报警才给予立案。若低于元则按盗窃处理,做相应报案记录。若个人金额低于元,如几十、几百元的报警不予立案。也建议去派局所报案并提供有效证据。当受害人数、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也将被立案调查。强烈建议受害者不要自认倒霉吃亏,而是带上证据去附近派局所做报案记录。金额较少,且不愿意去派局所报案。建议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进行举报。当举报达一定次数后,相关部门定会立案调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让其得到应有惩罚。举报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详细填写举报信息。放平心态,端正心态,提高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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