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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新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已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四条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 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按前款规定办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负责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第五条 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中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第六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经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第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现有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的医师资格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由其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机构中工作的申请执业注册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一条 对《执业医师法》颁布后至实施前发生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人员,暂缓注册,比照法律规定分别处理。第十二条 现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时间截止至1999年9月30日;因特殊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申请的,可以延期至1999年12月31日。 曾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时间截止至1999年12月31日。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及卫生部备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准予注册的医师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十五条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收回《医师资格证书》;注销执业注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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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这个问题执业医师法颁布时间应该是199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所以,执业医师法颁布时间应该确定为1999年5月1日。此外,2021年8月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共计7章67条,将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医师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提问颁布时间有官方文件没有回答请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那个文件,我这边没有办法以word的形式发给你,很抱歉!但是这个文件在网上搜寻关键词就可以找到,很抱歉!但是这个法律是有相关文件颁布,希望我的答复可以帮到你更多7条
拼命退后
法律分析:根据社会发展及其他因素,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取得执业医师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