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注册资金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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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放手不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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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认缴制后不是对实收资本没有要求了,登记的注册资本就是公司的有限责任,注册资本到位时间还是2年以内(公司法规定没有改变)。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 2万其他应收款—认缴资本 98万贷:实收资本 100万;将来2万元用完后,再有的费用或采购业务,直接核销“其他应收款—认缴资本”。拓展资料: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 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组成。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最主要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另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登记时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登记时已缴付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实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关于股东实际出资额与认缴出资比例不一致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的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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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我从来都没有见过你

实行认缴制后,对实收资本的处理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规定。建议处理方式:注册资本为100万,注册资本为100万借:银行存款 2万 其他应收款—认缴资本98万 贷:实收资本100万取出来支付开办的一切费用了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将来2万元用完后,再有的费用或采购业务,直接核销“其他应收款—认缴资本”。顺便提醒一下:实行认缴制后不是对实收资本没有要求了,登记的注册资本就是公司的有限责任,注册资本到位时间还是2年以内(公司法规定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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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欢是欢旧爱才是爱

新公司法对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新公司法下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 在新公司法下,大部分行业的企业在注册时不再验资,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也就意味着可能很长一段时间内实际投入的资金小于注册资金(这是法律允许的)。我想问的是:在某一个时点,实收资本按注册资金还是实际投入入账关于这个问题,有的人的说法是:注册时就按注册资金入账,未缴的出资计入其他应收款。但我觉得这个不合理。第一,实收资金从字面理解应该是实际收到的资本;第二,在利润分配时,一般是按实际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按实际投入更能体现这个。 两种做法都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不能简单说哪种做法是正确的或更合理的。现实工作中,还是依照相应的公司章程进行会计处理。另外,股东出资的形式多种多样,不一定是现金资产,可以是固定资产、商品、甚至是债权,“未缴的出资计入其他应收款”实质上是构成了债权出资,只要其他股东认可,计入实收资本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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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很蓝

企业收到注册资金,应通过“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1、收到注册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2、缴纳印花税税费时: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贷: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综合来说,认缴的注册资本在投资者还没有实际投入企业时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也无需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资款时,企业应进行账务处理,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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