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不掉戒不了
法律分析: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十二条 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我是荧光棒我会发光
定义为“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根据该定义,租赁期的确定只需要满足“合同规定”和“不可撤销”两个条件。 而且,由于租赁合同在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除非出现四种额外情况:一是经出租人同意;二是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三是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四是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因此,企业不需要进行过多的会计判断,就能够较轻易地确定租赁期。拓展资料:租赁期限的确定 一、为了吸引承租人尽快签订合同,出租人通常会承诺在租赁初期或在租赁的完善和建设期间向承租人提供一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减租期等。然而,与实际运用的普遍性相反,无论是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老准则),还是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都没有涉及经营性租赁激励措施的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准则,仅见财政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二)》。《答案2》第17题规定:“出租人规定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当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照直线法或者其他合理方法分摊租金总额,在免租期内确认租金费用。“如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租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则租赁交易的租赁期限应包含免租期,即租赁期限为五年。二、只要求企业不能从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扣除免租期,却没有明确说明如果免租期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之前,会计意义上的租赁期是否可以包括免租期。如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07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承租人于2007年1月1日开始进行室内装修,为期六个月,该六个月无需支付租金。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SIC)常务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5号《经营租赁——激励》(sic15)认为,“经营租赁协议的基本实质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特定期限内以净货币为对价交换资产的使用权”,所有“激励均应是租赁资产净对价的组成部分,无论激励的性质、形式或支付时间如何。”sic15中的“特定期间”是指承租人能够接触、控制或使用租赁资产的期间,即会计意义上的租赁期限。由此可见,既然承租人在免租期开始时已经“接触、控制或使用”了租赁资产,那么无论免租期是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是期限外,其性质都是出租人为了租赁对象的顺利出租而向承租人提供的激励。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两者的会计处理也应相同,即租赁期应包括免租期。
多久才算爱人
这是会计准则的规定,免租期实际上是一种优惠措施,但也要确认相应的租金费用和其他应付款,您可以看一下会计教材中的内容。
免租期,就是免除房租的期限,客户一般都以"房屋要进行简单装修和布局"为理由,要求房主给客户一些时间,这段时间房主不收客户的房租.比如: 如果签租用一年的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免租期一个月(往往是第一个月),客户实际只给房主十一个月的房租.但要说明的是,第一期房租必须在入住前付款,不能因为有免租期的条款就拖到免租期后再付房租。
拾不起的记忆
你是不是想问,教材里在说终止租赁选择权,又说不可撤销,感觉矛盾啊,读者心里会嘀咕~到底租赁能不能撤销?其实教材不予盾,首先要理解“不可撤销”是倾向于站在承租人角度来说的,因为你仔细看租赁期的定义中是对承租人下的定义。即可理解为:当承租人没有终止租赁选择的时候,那此合同为不可撤销。我这么讲,能明白吗?嘿嘿~
社会如此黑暗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本文以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为例分别试析之:【例1】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1、印花税问题:由于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自行贴花完税,应交印花税=全部租金600万×0.1%=6000元:借:管理费用6000贷:银行存款60002、企业所得税问题: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借:应收账款120万贷:其他业务收入120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3、营业税问题:如果双方系非关联企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及其实施细则24条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收取营业收入款项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由本例可知,由于合同约定2009年免付款,因此2009年未发生营业税应纳税义务,但是会计上从配比原则出发,应当确认营业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120×5%)贷:递延税款——应交营业税62011年年初预收200万元租金时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借:递延税款——应交营业税4营业税金及附加6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交纳营业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贷:银行存款102012年与2013年均作相同会计处理。4、房产税问题:根据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我们认为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如果不存在关联交易,则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无租使用情况,理由是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因此2009-2010年没有房产税从租计征依据,2011-2013年以实际收取的租金确认房产税纳税义务,由于房产税系地方税,各省级政府有权设定税收条款,目前有的省级政府规定以实际收到租金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而有的省级政府则将预收的租金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每季或半年的纳税义务发生,假设采取前种方式,则该商场2011-2013年度收取租金时:借:管理费用24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24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24贷:银行存款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