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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不过离分
最近我也在纠结这个问题啊,我感觉计算方法之所以不一样,可能是由于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给出个例题讲解,所以编题人的理解不一导致的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上这么写“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我个人感觉,如果按讲解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来看,下面那题的做法能对的上。不过上面那到题我也见过,我觉得也挺有道理的。我的理解就是,把销售收入在销售商品和积分之间按各自的公允价值比例分开了,而不是按总收入减去积分的公允价值。就好比由于购买方同时购买了两件商品,卖方给予了一定优惠,以100元的价格销售了两件分别价值100元和20元的商品(奖励积分就好比是这20元的商品)。确认收入时,肯定是按100×100120和100×20120来分别确认两件商品的销售收入的,而不能先确认B的收入20,而A的收入就用100-20来确定吧。我感觉上面那题就是按这个道理来做的。另外,讲解上说“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的做法我还真在网上看到过,他那个题更复杂,消费者有3000积分能兑换30元的的商品,兑奖标准是1%,5000积分能兑换100元的商品,兑奖标准是2%,越往上持有的积分越高,兑奖标准越高。那道题的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就是测算出来的,我数学烂,也看不懂。你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最后,不知道你是不是也在准备考试,如果在考试时遇见这样的题,题目可能会直接用括号给出(每一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xxx),这样就不必烦恼了,用收入去减公允价值就可以了。否则的话像上面这两道题只是说(每一奖励积分能兑换xxx元的商品),我也不知道该用哪种方法来确定积分的公允价值,一个是准则讲解的规定,一个是按道理来做的,蒙圈了都。以上就是我的理解,学的太浅,只是懂个皮毛,有好多问题要是有个老师能探讨探讨就好了。
傲娇野仙女
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以下例子为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问题您看一下:一、积分奖励环节会计上按差额确认收入举例说明,甲商场为一般纳税人。在迎接2011年元旦开展购货反积分促销活动时,商场规定在2010年12月1日-2011年1月1日期间购物每满100元积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成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2元。某顾客购买了售价2340元(含增值税)的皮包,皮包成本为1200元,并办理了积分卡。预计该顾客将在有效期内兑换全部积分。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因此,该顾客共获得积分230分,其公允价值为460元(因1个积分可抵付2元),因此该商场应确认的收入=(取得的不含税货款)2340÷1.17-(积分公允价值)460=1540(元)。会计分录为,借:库存现金2340贷:主营业务收入——皮包1540 递延收益4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结转成本的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 贷:库存商品1200二、应按收入全额计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购货返积分不论在“积分奖励”环节还是在“积分兑换”环节,增值税的处理都应是按收入全额计销项税额。以“积分兑换”环节为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假定2011年1月1日该顾客在甲商场选购一件售价320元(含增值税)的上衣,上衣的成本为200元,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共230分)抵付上衣价款。甲商场确认该顾客满足兑换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按照积分规则,用于抵付上衣价格的积分数160分(320÷2),所以2011年1月1日该商场就事项应确认的收入为=460×(160÷230)÷1.17=273.50(元)分录为,借:递延收益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273.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50结转成本的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200贷:库存商品 20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配送积分环节已经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假如上例中该顾客剩余的积分70(230-160)逾期作废。则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140贷:本年利润140三、应在积分奖励环节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企业所得税购货返积分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另外,纳税人特别需要注意,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购货返积分在积分奖励环节应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祝您学习愉快!
饮一杯酒
A顾客在促销期间,购买了售价30186元(含税)的一批家用电器,并办理了积分卡,超市奖励A顾客积分1000分。该批家用电器适用增值税税率17%,进货成本为18000元。该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1.积分价值A顾客共获得积分1000分,其价值为5000(1000×5)元。2.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收入=30186÷1.17-5000=25800-5000=20800(元)。3.奖励积分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 30186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00 递延收益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86。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贷:库存商品 18000。(二)积分兑换商品假定A顾客在积分兑换期内(2012年12月)在本超市选购一件零售价为5967元(含税)的皮衣,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1000分抵付价款,并补付差价。该皮衣进货成本为38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经超市确认,A顾客满足兑换条件,同意A顾客以积分抵付形式购买皮衣。以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处理如下:1.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收入=5967÷1.17=5100(元),销项税额=5967÷1.17×0.17=867(元)。2.积分抵付价款及应补差价按照积分规则可抵付价款=1000×5=5000(元),A顾客应补差价967(元)。3.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 967递延收益 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7。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贷:库存商品 3800。(三)积分逾期失效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奖励积分环节已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将失效时“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如上例中A顾客积分逾期作废,则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 5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