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连个微笑都不给我留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我们处理暂估问题习惯只估成本,不估税金,这样对申报扣税无影响,也不是楼主说的全额反应负债,应为负债中进项税是借方,应付款是贷方,相互抵消,总额无影响,但对往来账款估计错误,不便于往来账管理和及时付款。鉴于这种情况,我觉得这样处理较好:1.在应交税金下设“待抵扣税金”科目,把暂估税金放在该科目核算,发票来了,再转入增值税进项。2.在“其他应收款-暂估税金”核算。两者比较第一种更好,因为2会增加一块资产。
你说过的话我都记得啊
1、发出代金券,没有现金流出,只是在未来期间内可以冲抵现金,实际上是一种应付未付的折扣。
借:销售费用(按实际发出代金券的金额入账)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2、收到代金券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按实际收到代金券的金额入账)
货币资金科目(按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金额入账)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
3、代金券到期后,将尚未兑换的代金券冲回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尚未收回的代金券金额)
贷:销售费用
扩展资料:
企业发生各种应付、暂收或退回有关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支付有关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其他应付款
原谅我久居深海孤独成性
可以。但是有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情形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按照69号文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可以参照6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如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企业,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