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6
浏览数
3154
瞎子都看得出来我喜欢你
应收帐款期末借方余额+预收帐款期末借方余额:填入应收账款借方预收帐款期末贷方余额+应收帐款期末贷方余额:填入预收账款贷方应付帐款期末贷方余额+预付帐款期末贷方余额:填入应付账款贷方应付帐款期末借方余额+预付帐款期末借方余额:填入预付账款借方
强颜欢笑是谁在敷衍
对账签证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截止______年____月___日,贵公司欠我公司________费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请贵公司对该账务进行对账并给予回复。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_月 ______日。
定期与会计交接时:
1、填写一式两份现金银行结存表(上期余额、本期收入、本期支出、本期余额),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名,各持一份;
2、编制一式两份原始凭证交接表(自编号、单据名称、凭证号、金额),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名,各持一份。
3、每月与银行对账,并编制一份银行帐与出纳帐的调节表,次月初交给会计。
一、往来账自查在与对方单位核对余额之前,应将全部经济业务入账并结出余额,然后进行往来账自查:
1、审查往来账余额的大小及方向,看是否有不正常的余额和方向,如出现异常情况,应重点审查相应的明细账。
2、审查明细账时,应当逐笔浏览该账户借贷方有无不正常的发生额,有无异常摘要。如果存在异常的发生额或着摘要等,应审查相应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以确定往来账无错记金额等错误发生。
3、逐笔审查期初至期末业务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并记录日期、金额、发票编号等,以备在与对方单位对账时使用。
二、余额核对
在往来账自查无误的基础上,与对方单位进行余额核对。如果双方余额一致,则表明双方的业务记录无误。如果双方余额不一致,则要计算两者差额,并对差额的方向和大小进行分析:查看是否有与差额相同金额的业务发生;判断是否存在未达账项,是否需编制“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查看是否有与差额的二分之一相同金额的业务发生,判断是否账户方向记错业务。
双方期末余额不一致时,还可分段核对余额,也就是按月度或者季度核对余额。如果期中某一时点的余额一致,则可以判断该时点之前的业务记录无误,只需核对该时点之后的账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对账单
他是软肋
应付账款、预付账款记到一起时,期末做资产负债表时,如果余额在借方填到预付账款里,如果余额在贷方填到应付账款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记到一起时,期末做资产负债表时,如果余额在借方填到应收账款,如果余额在贷方填到预收账款里。
历史平息了过去的点滴
往来款在报表上的填列方式是:
1、根据明细科目余额计算填列。如“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两个科目所属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扣除计提的减值准备后计算填列;“应付账款”项目,根据“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计算填列。
2、往来款是以会计手段反映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供销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记录,它表示的是企业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加强各种往来款的管理,可有效地防止虚盈或潜亏,有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3、如图所示:
天不会不蓝我不会不在
要重分类后再填列。根据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来填列。其他应收款填列数为:其他应收款明细账的借方余额+其他应付款明细数的借方余额其他应付款填列数为:其他应收款明细账的贷方余额+其他应付款明细数的贷方余额不是简单的按照总账余额来填列哦。
臭小子我也可以保护你啦傻丫头乖乖让我保护你哦
法律分析:1,根据总账科目填列 如交易性金融资产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职工薪酬等
2,根据明细科目账的月计算填列如应付账款项目需要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两个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计算填列
3,根据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如长期借款项目 需要根据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中将在一年内到期的 且企业不能自主的将清偿义务展的长期借款后的余额计算填列
4,根据有关科目余额减去其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尽额填列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的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5,综合应用以上的方法填列 如资负债表中的存货需要根据原材料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质,周转材料在途物资 等总账科目期末余额的分析汇总数,再减去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