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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他在乎别人的眼光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脸变圆了能怪我吗
视同销售收入不计入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该项目主要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以及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在计算会计利润(利润总额)时,视同销售收入不计入其中。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作为调整事项予以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不影响利润总额,却影响企业的净利润。
哟哟切克闹你说某人我说操
按税法来说的话是下面的。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学神模式开始抱歉电量不足
视同销售的会计确认收入和不确认收入的区别在于商品是否离开企业或者是企业对商品是否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
通常认为如果视同销售的后果是商品离开企业,或者是说企业不再对商品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并且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其实质就是说该笔视同销售的行为满足了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这样的情况是要确认收入的;
但是,如果产品以其他形式继续留在企业或为企业服务,实质是说企业仍然对该商品拥有控制权,因此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只视同销售纳税但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扩展资料:
视同销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⑵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⑷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注意此处:营改增后,不再视同销售处理,不再计算销项税额。)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以下情况:
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贷:资本公积(差额)
或: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差额)
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⑺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⑻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不算做视同销售
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⑴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谁为我扛起一片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当黑暗吞没了最后一丝光明
视同销售行为的不同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共⑹敌型骋缓怂愕哪伤叭耍跷锎右桓龌挂扑推渌褂糜谙郏喙鼗股柙谕幌兀ㄊ校┑某猓唬?)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增值税的计算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下面试举一例说明两类业务处理的异同。某企业有一批自产的产品,产品成本为120万元,销售价为160万元,假设该批产品分别用于(1)对外投资;(2)分配给股东。两种情况下账务处理应为:1.该批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时属于应税销售类业务,其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472000贷:产成品12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0(1600000×17%)2.该批产成品分配给股东时属于会计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为: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87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0(1600000×17%)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在计算增值税时的税基是一样的,即都按销售收入计税,但应税销售类如第一种情况按产成品成本结转,不确认销售收入,而会计销售类如第二种情况要确认产品销售收入。所得税的计算由于应税销售业务处理中,是按产成品成本结转,未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仍以上例为例,则会计利润中应加入16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销售业务处理中,由于会计利润已包括16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因此不需再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综上所述,不管是应税销售还是会计销售,有关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最终数额是一致的,这样,既防止了企业借各种名义逃避纳税,又保证了国家税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