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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会计职称> 收入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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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有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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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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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

新收入会计准则是: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收入准则概述:

收入准则的修订,是为了收入确认模式不统一、特定交易的处理不一致和与US GAAP不趋同等现实问题。

新收入准则消除了原准则中某些薄弱环节(如多重要素的分拆)、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框架体系(控制权转移模型)、提高了收入确认实务在跨企业/行业/地区和资本市场的可比性(单一的收入确认模式),同时,改进了披露要求,以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

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并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新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服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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