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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我梦里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协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作用,促进和保障行业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实现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改进和加强协会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协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各项改革不断深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革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健全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等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协会作为推动行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是时代赋予的一项光荣使命。多年来,在财政部门和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协会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会员为中心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行业各项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应当看到,目前协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与会员需求、社会期望和行业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改进和加强协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关系到行业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关系到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进程。各级协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不断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方式,切实解决行业发展和会员执业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升协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行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1.加强调查研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建立与会员的交流平台,广泛倾听会员呼声。每年应确定调研的重点项目,并确保调研工作取得成果,全面掌握行业发展状况以及行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明确工作方向,研究解决办法。2.制定发展规划。要积极总结行业发展规律,深刻分析和判断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面临的发展形势和发展要求,增强对行业未来发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科学规划行业未来发展的目标和实现路径。3.抓好工作重点。要强化统筹意识,既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又要加强具有长远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工作,使协会工作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向战略性、全局性和根本性领域拓展。特别要抓住事关全局的主要矛盾,明确每个时期、每个年度、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抓好重点,兼顾一般,通过重点工作的突破,带动全局工作的推进。4.重视政策落实。制定政策措施并确保政策措施的执行到位,是协会推进和引导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在科学制定推进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同时,要狠抓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避免流于形式、停留于文件。5.完善工作机制。要在财政部门党组和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健全协会决策和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授权、章程规定和会员需求,积极行使职能,充分发挥包括委员会等在内的协会各类工作组织的咨询、决策作用,积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及联络机制,使协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更加贴近市场、贴近会员。三、加强会员服务,创新工作领域1.着力扶持和引导事务所发展。当前,要围绕做大做强、提高行业竞争力这一行业发展的战略性、方向性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各项支持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支持事务所在做大做强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探索,积极推进大型事务所跨地区交流合作,大力协调解决联合合并中遇到的困难,并为事务所吸引和培养高端人才提供便利。要在尊重市场选择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协会的引导作用,通过座谈、论坛等多种形式,搭建事务所与事务所之间、事务所与大型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为事务所之间的联合合并牵线搭桥,培育优质事务所,按照优质优先原则推介事务所参与高端市场的竞争,支持有条件的事务所建立国际服务网络、树立国际品牌、提升国际竞争力。在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时,要重视中小事务所的规范、发展工作,充分利用事务所报备信息,掌握各事务所执业特点、擅长领域,支持引导中小事务所做精做专做优,实现行业和谐均衡发展。2.深化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为指导,提高课程设计的前瞻性、先导性,以及对不同层级人员培训的针对性,特别要帮助中小事务所新任股东和合伙人提升管理技能;充分利用国家会计学院、本地区财经院校和行业专家的专业资源,丰富课程体系和案例教学手段;严格教学管理,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培训机制由“要我学”向“我要学”转变。其中,要统筹推进事务所人才培养、使用和推广工作。积极推荐本地区优秀人才参加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广泛吸收行业领军人才参与协会委员会以及执业质量检查、行业课题研究等专项工作;广开渠道,推荐优秀注册会计师参政议政,以及为证券、金融、国资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工作提供专家支持。3.不断改进注册管理工作。坚持以会员为中心的理念,按照方便会员,减轻会员负担的原则,改革完善会员注册、转所、转非、任职资格检查等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协调建立并认真实施股东、合伙人资格实质性审查程序;紧紧抓住“注册”这一中心枢纽,加强对会员执业资格信息和执业活动信息的采集、监控和披露,做好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维护工作,全面实现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的“全面记录、实时监控、主动披露”功能,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做到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增强管理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建立资深会员制度,不断完善会员分级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为不同层级会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内容;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非执业会员的专业发展和能力提升提供培训及专业信息支持。4.继续加强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专业技术咨询工作,对会员咨询的专业问题做出及时答复,对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应向所辖事务所公告。推广应用信息技术。5.积极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加强立法和政策协调,密切关注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积极反映行业诉求;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对外协调工作,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逐步解决重复检查、市场分割以及外部干预等执业环境方面的问题;指导事务所完善内部劳动保障等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健全行业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的机制。6.深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诚信是行业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公众信赖行业的基础。要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完善行业诚信的教育监督体系。强化会员执业诚信的教育和引导,组织落实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制度;认真执行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完善惩戒办法和惩戒程序,严格检查,严格惩戒,树立监管权威;不断总结完善行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处机制,宣传和表彰诚信行为,披露和惩戒失信行为,将行业诚信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要不断加大行业宣传工作力度,特别是有针对性地深化对相关部门的宣传,增进了解,取得支持,着力打造注册会计师职业品牌,铸造行业诚信形象,促进行业永续发展。7.大力加强行业党建工作。以行业党建工作保障和促进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深入研究并积极探索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途径、方式和工作内涵,健全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党团工青妇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文体活动,活跃行业文化,营造和谐氛围。四、严格协会管理,提高执行能力1.严格协会内部管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强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建立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责任心,调动积极性。2.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要科学安排好每年、每季、每月的工作,特别是在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间上,对向会员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细化并予以制度化。要将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具体部门和具体岗位,明确完成时限、监督工作进度。要严格督办和检查制度,不遗余力,抓住不放,确保抓出成果、取得实效。3.加强协会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协会员工的教育培训,积极引进优秀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提高协会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加强协会队伍的作风建设,强化协会员工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弘扬脚踏实地、改革创新、敢抓敢管、注重服务的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协会的执行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责任编辑:阿十
给你爱的人一直很安静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1、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自从1991年我国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的数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一方面为注册会计师后备力量注入了活力;另一方面人员数量的迅速增多会相对地降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新兴业务的产生,需要注册会计师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理论,不断提升其执业胜任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不断完善自己来适应市场经济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活到老、学到老、用到老”的终身注册会计师职业教育呼之而出。只有反复不断的教育,才能让注册会计师不断进步。 2、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建设。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对其执业过程中内在道德素质和修养的要求,良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取信于民的最有力保证,它能增加其独立审计的独立性。早在199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就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朱镕基在为国家会计学院题词时写道:“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作假账”。可见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因此,应大力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建设。一旦能形成这种良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氛围,将会使某些违法会计师事务所成为“过街老鼠”。但是,构建良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氛围是需要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全体注册会计师共同努力的,它不是一朝一夕能形成的。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要遵守职业道德的各项行为准则,以朱镕基的十六个大字为座右铭,时时将自己的行为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相比较,形成一种自觉崇尚法律、遵循法规、维护法制的良好执业习惯。此外,对那些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部门应坚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此来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3、加强对在职人员的职业后续教育。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和研究。1997年7月1日,经中国财政部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开始实行。其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水平。职业后续教育应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因此,必须抓紧对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合伙人、发起人等注册会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的在职教育,增加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坚持扩充并不断更新有关职业道德教育的教材及师资力量。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准入门槛 1991年我国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1993年底就已超过1万人,到2003年注册会计师数量已突破12万,会计师事务所超过4,600家。截至2014年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总数达到8,295家,目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个人会员超过20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99,045人,非执业会员103,566人。可见,注册会计师队伍发展非常快,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急需注册会计师人才;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门槛较低有关。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只要具备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会计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就可以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而在美国,不同的州对考生的报名条件不同,大部分的州要求学士学位,150学期学分(等同于5年大学学习)。相比之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门槛较低,即便通过了考试也存在后劲不足的可能,不利于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法律 自从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始终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包含法律、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范等内容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行业管理体制,为保障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应当根据当前形势做出适当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国际社会竞争的要求。同时,应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健全集体诉讼制度,使得全民索赔成为可能,从而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成本。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适当开拓非审计服务市场 现在国际上一些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收入并非是来自审计业务,相反是来自于提供其他非审计服务。而能否提供这些相关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能力。越是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自于审计业务的收入就越少,受到客户的压力就越小,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持独立性。尽管仍有很多人认为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审计独立性,但更多的权成性研究结果却显示,提供非审计服务并不损害审计的独立性,迄今也没有实证证据表明,曾有审计失败或投资者对审计质量的不信任与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存在正相关关系。相反,非审计服务更有助于加强审计独立性。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在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保持传统审计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逐步转型为向社会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专业服务。据统计,国际“四大”超过60%的业务是咨询服务,而不是传统审计,由法定业务拿到客户,从派生业务赚取利润。特别是管理咨询的业务收入占整体收入的35%以上,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平均90%以上的业务收入来源于传统的审计业务,咨询等其他服务业务的收入还不到总收入的10%。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一些中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经营收入仍是来自于审计业务。可以有规划地向会计服务、税务代理等其他审计领域拓展,这样会计师事务所不仅能够增加多元化收入,还可以有效地避免来自于客户的压力,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五、发展壮大会计师事务所规模 只有规模的不断壮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实力才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一般而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资产雄厚,使其有更大的能力来抵制客户施予的经济压力,而且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的客户,故某个客户更换会计师造成的损失,很可能小于没有报告舞弊行为所导致的信誉损失和失去其他客户的收入损失,使事务所有可能保持其独立性。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发展较晚,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是规模小、数量多,因此我国在事务所改制过程中,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并改组,扩大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以减少其对独立性的影响,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发展方向。 六、建立信用档案 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管理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虽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于2003年12月正式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但具体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可以定期评定其声誉并记录在册,将违反诚信及不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记录着重标出,使公众可以随时查询,一旦某个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信用档案的记录严重失信,将给予严厉惩罚或吊销其从业资格,从而增加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造假成本,使其有所顾忌。而对那些信用良好的,则应给予褒奖。
将余生放在手心将后来放在心底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和表现形式(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从目前看,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都呈上升趋势。由于审计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企业规模扩大、业务全球化以及企业经营的错综复杂性,使会计业务更加复杂,审计风险变大。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的意识日益加强,监管措施日益完善,处罚力度日益增大。在这种清款下,利益相关者起诉注册会计师的案件逐渐增多,注册会计师败诉的案例也日益增多。这是律师有非常强烈的动机,以或有收费为基础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是否有道理,都将注册会计师作为起诉对象。总体来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加重的社会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义兴起。随着美国20世纪30年代早期《证券法》的通过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和债权人更多开始使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决策依据。这种现象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期望,也极大增强了依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遭受损失而向注册会计师获取补偿的欲望。这可以视为对消费者权益与商业利益之间出现利益失衡进行的一种补偿,表明人们开始对消费者的利益逐渐认识和重视。(2)有关审计保险论的运用。社会公众将注册会计师看作是财务报表的保证人。因此,当注册会计师作为“保证人”被看作是一个拥有经济实力的团体时,投资者和债权人在每次遭遇困境时,往往将注册会计师作为索取赔偿的对象,当作承担责任的“深口袋”。这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deep-pooket theon)(即任何看上去拥有经济财富的人都可能受到起诉。不论其应当受到惩罚的程度如何)和“风险社会化”(即把责任推向那些被认为可以避免损失或或可以通过向其他人收取更高的费用转嫁损失的人),注册会计师越来越明显地被看作是担保人而非独立、客观的审计者和报告者;(3)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领域的参与日渐拓展。(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表现形式“诉讼爆炸”(1ition explosion)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十多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管理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犬损失,注册会计师因而被指控未能及时揭示或报告这些问题,并被要求赔偿有关损失。迫于社会的压力,许多国家的法院判决逐渐倾向于扩大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断扩大,履行责任的对象随之拓宽,这些都使得注册会计师很容易被指控为民事侵权,“诉讼爆炸”也由此产生。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的诉讼案件和赔偿金额日益增多。20世纪90年代美国专家估计,由于法律诉讼和赔偿金额的激增,美国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直接费用支出占其审计收入的20%。诉讼赔偿不仅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应当考虑的问题。在国外,政府和民间诉讼者一样,也越来越多地就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提出诉讼,并从法律上要求进行赔偿。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局和美国司法部联合对与一家主要金融机构审计失败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诉讼,英国政府也曾经在美国起诉一家与一个现已不存在的汽车制造公司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求弥补损失。诉讼的范围并不局限在美国。一家大型国际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裁在一次讲话中说,对注册会计师指控的案件至少在70个国家中有所增长。保险危机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伴随着诉讼迅速增长的趋势,出现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现象:职业过失保险赔付急剧增长,而保险赔付的增加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保险费用的攀升。例如,在美国,在对执业不当的审判中,凡涉及大额赔付的,陪审团裁决的基础就是认为赔偿金额通常由保险公司而非被告承担。陪审团的裁决表明他们已先人为主地认为被告都事先投了保。很明显,在陪审团眼中,保险金额的支付就像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早期的司法制度倾向于限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但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不少法官巳放弃上述判例原则,转而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已知的第三方使用者或财务报表的特定用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当注册会计师涉及民事侵权案件时,诉讼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赔偿金额的持续上涨。这又导致注册会计师由于支付高额保险费用而引发提供的服务价格持续上涨。兰、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一)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二)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过失可按程度不同区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有的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三)欺诈欺诈又称舞弊,是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四、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承担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