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电子会计档案系统

原以为我们能到天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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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来缘浅何来的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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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会计档案的管理是一样的管理: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一,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没有专门设置档案管理机构的单位应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原件。第二,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其余凭证、账是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5年月、季报 3年第三,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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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平淡但当中有你已足够

目前比较主流的电子会计证管理系统是费耘,首先我们企业在用,不只是对电子发票的管理,其他有法律效应的凭证也需要统一管理,可以进行关联分类,现在也都在推进企业建立电子会计档案。我们公司看重的是电子会计凭证的合规管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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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子骗子傻子

1、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它能够极大地增强档案的处理效率,并且能够实现高效归档和检索以及借阅档案信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把当前的档案信息录入电脑,在电脑中构建档案数据库,并把各种档案信息在电脑页面中显示,以访便用户的查询和借阅,实现对档案资源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 为用户提供高效率的档案利用服务。2、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统-的标准,规范整个电子文件管理,包括规范各业务系统的电子文件管理;构建完整的电子档案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支持档案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处理,包括:采集移交接收、归档、存储管理、借阅利用和编研发布等等,同时逐步将业务管理模式转换为服务化管理模式,以服务模型为业务管理基础,业务流和数据流建立在以服务为模型的系统平台之上。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档案机构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子档案进行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将具有归档电子文件的接收、电子档案的整理组卷、电子档案的案卷变动处理、电子档案检索目录的编制、电子档案阅览等功能的对电子档案进行全程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功能解释1、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2、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唯一标识。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法律依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第三章档案接收第十二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第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第十四条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唯一标识。第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第四章档案整理第十六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自动归类与排序等功能,支持分类与排序的调整处理。第十七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著录、标引等功能,形成电子档案目录,并与电子档案相关联。第十八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批量格式转换的功能,生成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用于长期保存和提供利用的电子档案。第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维护电子档案各组成部分及相关数据信息之间、电子档案与电子档案之间的关联功能。第二十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入库功能,并保存入库处理过程记录。第五章档案保存第二十一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及其目录数据库进行备份与恢复功能,设置备份与恢复策略,制作备份数据,对备份数据和介质进行登记、检测与管理,使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处理,记录备份恢复过程信息。第二十二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存储状况的监控和警告功能,对存储介质不稳定、存储空间不足、电子档案非授权访问和系统响应超时等情况发出警告,跟踪和记录警告事项处理过程。第二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检查功能。第二十四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保护功能,保障电子档案不被非授权的修改与删除,记录长期保存过程中的变动信息。第六章档案利用第二十五条系统应具备依据利用需求生成电子档案利用库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的检索、筛选和输出,能够为利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格式的电子档案。第二十六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多条件的模糊检索、精确检索和全文检索等功能,支持跨全宗、跨门类和递进检索,检索结果能够进行局部浏览和有选择性地进行输出。第二十七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在线借阅服务功能,支持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阅览、授权下载与打印等处理,并记录用户使用电子档案的意见和效果等信息。第二十八条系统应具备档案编研功能,对档案编研成果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利用登记功能,保存档案利用者信息,并采取技术手段确保利用过程中电子档案不被非法篡改。第七章档案鉴定与处置第三十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鉴定与处置的定义、配置和管理功能,按照电子档案的处置规则,建立和配置鉴定与处置条件、策略和流程,支持保管期限到期鉴定等自动提醒功能。第三十一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鉴定与处置操作功能,支持密级、价值和开放等鉴定处理。第三十二条系统应保存鉴定与处置的过程信息,记录鉴定与处置的责任人员、意见和时间等信息。第三十三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销毁管理功能,对实施销毁处理的电子档案进行彻底销毁,留存已销毁的电子档案的目录信息和销毁处理记录。第八章档案统计第三十四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数量与容量的统计功能,可按照档案的全宗、门类、文件格式、开放程度和年度等进行统计。第三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对一定时间期限内的电子档案的接收、整理、保存、鉴定、利用等关键业务过程工作情况进行统计的功能。第三十六条系统应内置常用电子档案工作统计报表。第三十七条系统应提供报表制作工具,支持用户自定义统计报表。第九章系统管理第三十八条系统应提供电子档案数据库及其存储结构的定义与配置功能。第三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分类方案的定义与维护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类目结构的建立与修改、锁定与解锁、导入与导出等处理;系统应内置常用的文书、科技、音像等档案门类的分类方案;系统应支持对会计、业务类等专门档案分类体系的设置。第四十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元数据和目录数据的定义与维护功能,内置常见种类的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第四十一条系统应具备用户信息管理的功能,支持系统管理员、系统安全保密员和系统安全审计员的三员分立的安全控制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管理用户的分组、分类管理,以及按照功能和数据进行授权等功能。第四十二条系统应具备日志及其分类管理功能,记录用户访问、存取和使用电子档案的行为和信息。第四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关键业务过程、档案管理操作行为和系统非授权访问等事项进行审计、跟踪的功能,记录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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