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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溺
一、法规近四年各章分值分布如下:二、具体的分值对比如下:第一章执业药师与药品安全第一节执业药师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5道,2016年出题量是2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1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2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执业药师管理部门、执业药师考试注册管理部门、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执业药师职责、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条件。第二节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与服务规范2015~2017年出题量均是0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1道。重点考查内容: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准则。第三节药品与药品安全管理2015、2016年出题量均是2道,2017年出题量是2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1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品的界定、药品质量特性、药品风险分类、风险管理措施、药品安全规划指标。第二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第一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2016、2018年出题量是0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1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2020年的总体目标、建立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内容。第二节药品供应保障制度2015、2016年出题量是0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4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2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总体要求。第三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5年出题量是4道,2016年出题量是3道,2017年出题量是2道,2018年出题量是1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基本药物管理部门及职能、应当从目录中调出的品种、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第三章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第一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2015年出题量是4道,2016年出题量是3道,2017年出题量是3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的职责。第二节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支撑机构2015~2016年出题量均是1道,2017年出题量是3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的职责。第三节药品管理立法2015~2018年出题量均是1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4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法律渊源、药品管理法律体系、法律效力层次。第四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2015~2016年出题量是2道,2017年出题量是3道,2018年出题量是6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行政许可的原则、药品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程序、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定义、行政诉讼定义。第四章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第一节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6道,2016年出题量是5道,2017年出题量是9道,2018年出题量是6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物临床试验的分期和目的、药品注册申请界定、药品批准文件、新药监测期、药品再评价。第二节药品生产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5道,2016年出题量是7道,2017年出题量是3道,2018年出题量是2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品的原辅料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委托生产的品种限制、药品召回主体、召回时间规定。第五章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第一节药品经营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22道,2016年出题量是10道,2017年出题量是15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1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批发和零售的许可事项变更、人员资质的要求、批发企业储存与养护管理、零售企业的陈列要求、经营企业的禁止购销行为、互联网经营的管理。第二节药品使用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9道,2016年出题量是10道,2017年出题量是15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14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事管理及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责、药师职责、处方书写规则、处方限量、处方适宜性审核、处方保存年限、处方销毁批准、医疗机构制剂的定义及特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部门、制剂配发记录、制剂收回记录、抗菌药物分级。第三节药品分类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3道,2016年出题量是5道,2017、2018年的出题量均为6道。重点考查内容是:非处方药的分类依据、非处方药印刷要求、非处方药专有标识颜色、九大类药店不得零售药品、国家非处方药目录遴选部门。第四节医疗保障用药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3道,2016年出题量是2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1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2道。重点考查内容是: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予以支付、不予支付药品,甲类、乙类目录调整。第五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4道,2016年出题量是3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2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3道。重点考查内容是:不良反应报告范围、不良反应报告主体、严重不良反应界定、新的不良反应界定。第六章中药管理第一节中药和中药创新发展2015~2018年出题量均是0道。本节内容以了解为主。第二节中药材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3道,2016年出题量是6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4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5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名录、中药材种植及产地初加工、GAP、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管理措施、进口药材的批件。第三节中药饮片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3道,2016年出题量是1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2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生产经营管理标签规定和严禁行为、毒性中药饮片定点生产和经营管理。第四节中成药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2道,2016年出题量为3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3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中药品种保护等级划分、保护年限要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七章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第一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7道,2016年出题量是6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7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4道。重点考查内容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进渠道管理、印鉴卡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专用账册管理、定点经营资格审批。第二节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2015、2016、2018年出题量均是1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2道。重点考查内容是:使用和调配要求中的处方剂量、处方应付。第三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1道,2016年出题量是2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1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禁止现金或者实物交易。第四节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0道,2016年出题量为1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2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4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管理。第五节兴奋剂的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1道,2016年出题量是2道,2017、2018年的出题量均是4道。考查重点内容是:蛋白同化制剂、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经营的兴奋剂品种,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第六节疫苗的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1道,2016年出题量是3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3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2道。重点考查内容是:疫苗的分类、疫苗销售范围和限制。第八章药品标准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第一节药品标准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1道,2016年出题量是0道,2017、2018年的出题量均是1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品标准的分类和效力。第二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3道,2016年出题量6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2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5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品说明书标签核准单位、印有或贴有标签、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标注和使用要求、药品说明书格式和书写要求的基本内容、列出全部辅料名称的药品。第三节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药品质量公告2015年出题量是1道,2016年出题量是3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4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3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四种质量监督检验的对比。第九章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节药品广告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2道,2016年出题量是5道,2017年出题量3分,2018年的出题量是7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药品广告发布媒体的限制、药品广告的内容(科学性要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罚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许可证处罚。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2015年出题量是2道,2016、2018年出题量均是1道,2017年出题量是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2015年出题量是3道,2016年出题量是2道,2017年出题量是2道,2018年出题量是4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消费者的权益与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途径。第十章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第一节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与特征2015年出题量是4道,2016年出题量是2道,2017年的出题量是0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1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2015年出题量是7道,2016年出题量是10道,2017年出题量是4道,2018年出题量是8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假劣药的界定、假劣药的刑事责任、假药的行政责任、从重处罚情形。第三节违反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2015年出题量是0道,2016年出题量是1道,2017年出题量是1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4道。重点考查内容是: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法律责任,取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第四节违反特殊管理药品规定的法律责任2015、2016、2018年出题量均为1道,2017年出题量为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节违反中医药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2017年新增章节,2018年的出题量是0道。第十一章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第一节医疗器械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4道,2016年出题量是3道,2017年出题量是1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2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分类管理、医疗器械经营分类管理、医疗器械定义、医疗器械分类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第二节保健食品管理2015年出题量是1道,2016年出题量是4道,2017年出题量是2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3道。重点考查内容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及定义。第三节化妆品管理2015~2017年出题量均是1道,2018年的出题量是0道。重点考查内容是:化妆品的分类、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与你共渡
您好,星恒教育为您解答。执业药师考试作弊被发现一般是禁考两年。附:执业药师作弊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 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七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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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类: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类: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科试卷满分为100分,其中: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鉴定学部分与中药化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药学专业知识(一):药理学部分与药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剂学部分与药物化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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