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不是童话
反向购买的,刚开始我也搞不懂,我觉得那主体就是法律上的子公司,实际的购买方,像这个A上市企业通过发行普通股150W股,取得B公司80%股权。A原来股本100W 净资产 1100W。。B原来股本 60W 净资产 2000W,这个例子,发起这个企业合并的是A,但最后实际控制的是B,持有了A,60%的股权,所以主体是B才对,理解成B公司原股东可能会好点,股权比例就是60%
年轻的窗
其他资料:(1)20×7年9月30日,A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以2股换1股的比例自B企业原股东甲公司处取得了B企业全部股权。A公司共发行了1 800万股普通股以取得B企业全部900万股普通股。(2)A公司每股普通股在20×7年9月30日的公允价值为20元,B企业每股普通股当日的公允价值为40元。A公司、B企业每股普通股的面值均为1元。(3)20×7年9月30日,A公司(会计上的子公司)除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较账面价值高4 500万元以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4)假定A公司与B企业在合并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A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向B企业原股东(甲公司)增发了1 800万股普通股,合并后B企业原股东(甲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4.55%[甲公司持有的1 800(原股数1 500+新发1 800)]。对于该项企业合并,虽然在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A公司,但因其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在合并后由B企业原股东甲公司控制,B企业应为购买方(会计上的母公司),A公司为被购买方。(2)如果购买方为A公司,则计算A公司的合并成本;如果购买方为B公司,则计算B公司的合并成本。【思考题】谁需要计算合并成本?→母公司;会计上的母公司还是法律上的母公司?→会计上的母公司→购买方为B公司。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B公司,会计上的母公司)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A公司,会计上的子公司)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如果假定B企业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则B企业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750万股(90054.55%-900),其公允价值为30 000万元(750×40),B企业合并成本为30 000万元。
说浅了不感人说深了没人信
反向收购的成本,是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其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
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其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
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通常应以公开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不存在可靠公开报价的,应参照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和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两者之中有更为明显证据支持的一个作为基础,确定购买方假定应发行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
“假定购买方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这句话比较晦涩,其实计算很简单,比如A上市公司以2股换1股,置换B公司股份,那么现在反过来,视为B公司以1股换2股,置换A公司股份就行了。
所以,A公司原股本1500万,增发1800万股,为获取B公司900万股的股份,反向购买下,假定增发数为,B公司以多少万股置换A公司原股本1500万股置换比例为1:2,答案很快出来,750万股。再比如仅置换B公司90%股份,即810万股,那么A公司需要花810*2=1620万股,反过来,B公司仍要拿出750万股,置换A公司1500万股。
扩展资料
反向购买后,法律上的母公司应当遵从以下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财务报表中,法律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应当反映的是法律上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
3、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权益结构,即法律上母公司发行在外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和种类。
4、法律上母公司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其在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小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向购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长情陪伴
可以这样理解,其实反向收购本身就是买壳上市,两者的含义是相同的,只不过经济法中分为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是因为利用壳公司上市所处的阶段不同。买壳上市的企业首先需要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已经拥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其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通常应以公开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不存在可靠公开报价的,应参照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和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二者之中有更为明显证据支持的作为基础,确定购买方假定应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人海茫茫伴你身旁
会计方法选择的基础会计方法的选择基础: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厘清并购按法律形式分类和按经济实质分类是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钥匙。不能望文生义地将两种分类简单地联系起来:吸收合并属于购买性质的,兼并方属于购买方,而被兼并方属于被购买方;创立合并就是股权联合形式的合并,因为它们是联合成立一个新企业。事实上,两种分类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吸收合并从法律上看,一方被取消法律资格并入另一方从而成为另一方的下属单位,另一方则以原来的法律实体和地位继续从事生产经济活动。但是,在实质上,双方股东可能是以平起平坐的身份通过股权的联合、董事会的构成和高管人员的安排共同控制并购后的企业。例如,1998年浙江大学与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浙江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浙江大学,并不是浙江大学吸收合并了后三所学校,而是沿用浙江大学校名对原四所大学资源的整合。创立合并从法律形式上看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用新企业的股份交换原来各公司的股份,但并不是说创立合并不存在主并购方。如果有主并购方存在,从实质上讲就属于购买形式的合并。对于购买性质的合并,会计核算必然采用购买法;对于股权联合性质的合并,理论上应采用权益结合法。(一)购买法运作机理购买法假定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的交易基本相同。购买法要求按公允价值反映被购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并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购买企业的账户和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取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成本的差额表现为购买企业购买时所发生的商誉。因此,购买法的关键问题在于购买成本的确定、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和商誉的处理。(二)权益结合法运作机理1.采用权益结合法时无需对被合并企业进行公允价值的确定。不论合并方发行新股的市价是否低于或高于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律按被合并企业的账面净值入账。2.在权益结合法下,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前的盈利作为合并方利润的一部分并入合并企业的报表,而不构成合并方的投资成本。3.账面换出股本的金额加上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的额外出价与账面换入股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股东权益。其理由是,当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的形式进行时,所发生的仅仅是股权的交换,并非现实的资产交换,其升值部分不应视为商誉,而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即资产的量度是以原始成本表述的,其公允市价超过原始成本的部分都应体现在股东权益之中。4.合并过程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财务顾问费等应作为合并后企业的费用并抵减合并后的净收益。5.实施并购以后,参与并购的各方均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6.并购完成后的两年内处理并购前各企业的资产而产生的重大损益应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作为非常事项进行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