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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换不回他天真无邪一生抵不过他麒麟三笑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章 确认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章 计量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删除了商品流通企业的特殊规定)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此处删除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并将“个别计价法”的位置调整到最后)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限定了可选方法的范围)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四章 披露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删除: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第三条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二)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第五条 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二)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三)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六条 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七条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第八条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四)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第九条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第十条 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第十一条 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消耗性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郁闭时停止资本化。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三条 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第十四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第十五条 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 后续计量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二)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等;(三)该资产的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第二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或者有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或者改变折旧方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确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第二十二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第二十三条 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收获之后的农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处理。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第二十六条 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五章 披露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二)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累计金额,以及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三)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四)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五)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因购买而增加的生物资产;(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资产;(三)因出售而减少的生物资产;(四)因盘亏或死亡、毁损而减少的生物资产;(五)计提的折旧及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六)其他变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章 确认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与原准则中的后续支出资本化条件不同)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 初始计量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未提及盘盈和接受捐赠)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第四章 后续计量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第五章 处置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第六章 披露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原为“标准”)、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不再要求披露增减变动情况)(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不再要求披露: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和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第八条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 后续计量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第四章 转换第十三条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第十四条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第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第五章 处置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六章 披露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
青云少年子
我还没听说过存货的控制方法,我只认得有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在新会计准则中已不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毛利率法(在新会计准则中已不用)
触摸不到的你无法拥在臂里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IAS2》的具体内容:1.本号准则适用于按历史成本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但不包括对如下项目的会计处理:(1)根据建筑合同所产生的在建工程,包括与此直接有关的劳务合同(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2)金融工具;(3)诸如牲畜、农产品、林产品、矿产品之类的生产者存货,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是根据某些行业已经良好建立的实务按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5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在历史成本制度下对存货的估价和呈报”。3.第1(3)段所提到的存货,在生产的某些阶段是用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例如,当农作物已经取得丰收或矿产品已经得到提炼并且根据远期合同或政府担保销售不成问题,或者当存在着同类市场而可以忽视销售失败的风险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这些存货不属于本号准则的范围。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规定的含义如下:存货,是指:(1)在正常经营过程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可变见净值,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估计销售价格减去完工和销售估计所需费用后的净额。5.存货包括为再售目的而购入和持有的货物,例如包括由零售商购入并且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商品,以及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等。此外,存货还包括企业已经生产完毕的制成品、正在生产的在制品和在生产过程中等待使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存货包括了如第16段所描述的劳务费用,对此费用企业尚未确认有关的收入(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存货的计量6.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的低者来加以计量。存货的成本7.存货的成本应由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所组成。采购成本8.存货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税和其他税(企业随后从税务当局获得的退税除外)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购买制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运输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的项目,可以在确定采购成本时扣除。9.采购成本可能还包括汇兑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因为最近购买了用外币计价的存货而直接引起的。这种情况虽然发生得较少,但却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的备选处理方法所允许的。当一种货币发生了严重的贬值,并且对它没有套期保值的实际措施,由此影响到负债不能结算时,会产生汇兑差异。计入采购成本的只限于这些汇兑差异,并且要求是在最近采购存货时发生的。加工成本10.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与单位产品有关的费用,诸如直接人工等。在将材料转化成制成品的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固定和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还包括对这些间接费用的系统分配。固定的生产间接费用是指无论生产数量多少都保持相对不变的那些生产间接费用,诸如工厂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维修费以及工厂的行政管理费等。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是指随着生产数量直接或几乎直接变动的那些生产间接费用,诸如间接材料和间接人工等。11.将固定的生产间接费用分配到加工成本之中,所依据的是生产设备的正常能力。正常能力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考虑了由计划维修所损失的能力以后在许多期间或季节预期能够达到的平均产量。生产的实际水平如果接近正常能力,也可以被采用。分配到各生产单位的固定间接费用的金额,不会因为生产低下或厂房闲置而有所增加。未被分配的间接费用应在它们发生的期间作为费用加以确认。在例外高产的期间,分配到每个生产单位的固定间接费用会减少,从而使存货按较低的成本被加以计量。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应根据对生产设备的实际使用,将它们分配到每个单位产品之中。12.生产过程可能导致同时间不止一种产品的生产。例如,当生产联合产品或主副产品时,就是这种情况。当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单独辨认时,需要在合理与一致的基础上将它们进行分配。举例来说,可以按照每种产品相对的销售价值,或在产品可以单独分辨的生产阶段进行分配,或在生产完工时进行分配。大多数副产品从其性质上说是不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副产品通常按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并且其价值从主产品的成本中予以扣除,结果,主产品的帐面金额与其成本将不会有重大差异。其他成本13.其他成本只有当它们是在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过程中发生时,才能列人存货成本之中。例如,将非生产性间接费用成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的费用列人存货成本,也可能是恰当的。14.不能列人存货成本并且应在它们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的一些项目,可以举例如下:(1)浪费的材料、人工或其他生产费用的不正常金额;(2)储存费用,除非是那些在进入下一生产阶段之前的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费用;(3)无助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行政管理间接费用;(4)销售费用。15.在有限制的情况下,借款费用可以包括在存货成本之中。这些情况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中,已作了明确。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16.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主要由直接从事提供劳务的人员的人工和其他费用所组成,包括监管人员的人工和可归属的间接费用等。与销售和一般行政人员有关的人工和其他费用不包括在内,但应在它们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成本的计量技术17.存货成本的计量技术,诸如标准成本法和零售法等,如果其结果接近成本,就可以方便地采用。标准成本是根据材料和物料、人工、效率以及生产能力的正常水平制定的,应对其定期进行检查,如有必要,应根据当前状况予以修订。18.在零售行业,通常采用零售法用以计量大量快速周转的存货,因为它们具有类似的毛利额并且也不可能用其他的成本计算方法进行计量。存货的成本是通过将存货的销售价值减去适当比例的毛利额加以确定的。在使用毛利额比例时,需要考虑已经降低至其原来的销售价格以下的水平标价的存货。对每一零售部门,通常采用的都是平均比例。成本计算方法19.对于通常不能直相交换的存货项目以及为特定项目生产和存放的货物或劳务,其成本应按它们个别成本的具体辨认法加以确定。20.成本的具体辨认法是指将具体的成本归属于可辨认的存货项目的方法。这对于为特定项目存放的存货来说,是一种恰当的处理方法,无论它们是买入还是生产的。然而,当存在大量通常可以互相交换的存货项目时,使用成本的具体辨认法是不恰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挑选保留在存货的项目的方法,以便获得对这一期间净损益的预定结果。基准处理方法21.存货的成本,除了第19段所处理的那些以外,应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成本法加以确定。22.先进先出法假定,先买入或生产的存货项目先卖出,结果保留在期末存货中的项目都是最近买入或生产的那些项目。按照加权平均成本法,每一项目的成本是根据期初类似项目的成本以及在这一期间买入或生产的类似项目的成本的加权平均数加以确定的。此平均数应根据企业的情况,或以期间为基础,或以每批新到货为基础加以计算。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23.存货的成本,除了第19段所处理的那些以外,应按后进先出法加以确定。24.后进先出法假定,后购买或生产的存贷项目先卖出,结果保留在期末存货中的项目,都是最先买入或生产的那些项目。可变现净值25.如果存货遭到损坏,或者全部或部分遭到废弃,或者导致其销售价格降低,存货的成本就可能得不到补偿。此外,如果到完工或完成销售,所估计发生的费用有所增加,存货成本也可能得不到补偿。将存货成本减记到可变现净值这种实务,是与资产不能按照高于它们销售或使用预期能够实现的金额记载这种观点相吻合的。26.存货通常以逐项为基础,减记到可变现净值。但在某些情况下,将类似或相关的项目分组,也许是恰当的。当与同一生产线有关的存货项目具有类似的目的或最终用途,在相同的地理区域生产或销售,并且实际上也不可能将它们与这一生产线的其他项目分开估价时,就可能采用分组。存货不宜以分类为基础进行减记,例如将制成品分为一类,或将某一特殊行业或地理分部的所有存货都分成一类。劳务提供者通常就每项单独计算销售价格的劳务进行成本积累,因此,每一项这样的劳务就作为单独的项目处理。27.预计可变现净值,是以对存货预期可以实现的金额作出估计时能够获得的最可靠的证据为基础的。这些预计应考虑在会计期间结束以后所发生事项对价格或成本波动的直接影响,只要这类事项能够证实其在会计期间结束时所存在的状态。28.对可变现净值的预计,还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例如,为满足公司销售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量的可变现净值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的。如果持有的存货量超出了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由于公司销售合同规定的数量超出了存货持有量所产生的或有损失以及由公司购货合同所产生的或有损失,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加以处理。29.用于生产存货的材料和其他物料,不能减记到其成本以下,如果用其生产的制成品预计可按成本或更高的价格出售的话。然而,当材料价格的下跌可以表明制成品的成本将超过可变现净值时,那么该材料就应减记到可变现净值。在这种情况下,材料的重置成本可能是其可变现净值最可行的计量基础。30.在随后的每一个期间都需要对可变现净值作出新的估价。当以前使存货减记到其成本以下的条件不再存在时,被减记的金额需要转回,从而使新的帐面金额成为成本与经修订过的可变现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例如,某一存货项目由于其售价降低而按可变现净值记帐,但在随后的期间该存贷项目依然在库并且售价已经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按上述方法处理。作为费用的确认31.当存货被出售时,这些存货的帐面金额应在有关收入被确认的期间作为费用被确认。存货因减记到可变现净值而被减记的任何金额以及存货的所有损失,都应在减记或损失发生的期间作为费用被确认。由于可变现净值增加使得存货被减记的金额有一部分需要转回时,被转回的任何金额应在转回的期间冲减已确认为费用的存货金额。32.将已售存货的帐面金额确认为费用的过程导致了费用与收入的配比。33.某些存货,例如作为自建物业、厂房和设备使用的存货等,可能应分配到其他资产帐户。按这种方式分配给其他资产的存货,应在这种资产的使用年限期间确认为费用。34.财务报表应揭示如下内容:(1)计量存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所使用的成本计算方法等;(2)存货的帐面总金额和适合企业情况分类的各类存货的帐面金额;(3)按可变现净值记载的存货的帐面金额;(4)根据第31段在会计期间确认为收入的任何减记金额的转回额;(5)根据第31段导致在货的城记被转回的情况或事项;(6)为负债作担保的存货的帐面金额。35.各类存货的帐面金额和这些资产的变化范围,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来说是有用的资料。存货一般分为商品、生产物料、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劳务提供者的存货可能就被描述为在制品。36.当存货的成本根据第23段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时,财务报表应该揭示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存货金额与以下任一金额之间的差额:(1)根据第21段确定的金额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2)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37.财务报表应该揭示下列两者之一:(1)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2)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按性质分类,应用于收人的经营费用。38.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由先前包括在已售存货项目计量中的那些费用、尚未分配的生产间接费用和生产费用中的非正常金额所组成。企业根据情况需要还可能列入其他诸如销售费用之类的费用。39.某些企业采用了不同格式的损益表,以致在报表中揭示的是另一些金额,而不是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根据这种不同的格式,企业揭示的是为这一期间的收入而使用,按其性质分类的经营费用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原辅材料、人工费用和其他经营费用作为所确认的费用,连同这一期间存货变动的净额一起加以揭示。40.将存货成本减记到可变现净值,可能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规模、影响或者由于其性质,从而需要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要求加以揭示。
忘入心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