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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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忘初终无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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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的内容吗?

144评论

拥堵杂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90评论

青眼高歌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75评论

你真特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行使会计工作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是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二)会计市场管理(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四)会计监督检查

106评论

薄情世界

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 注意是县以上财政部门

161评论

孤岛少女心

百练老师为您解答: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遵循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171评论

风寒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是“主管”不是“管理”

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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