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满足委托代销条件

他是黑夜中零碎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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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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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

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

视同买断的委托代销方式下应根据不同情况确认销售收入:

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法中没有对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专门进行规定,所以在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如果受托方没有退货的权利,则会计处理与普通销售没有区别,应当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如果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会计制度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时将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账户,待退货期满或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20评论

把你的手借给我

委托代销商品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买断的,即相当于委托方将货物销售给受托方,受托方再自行销售,剩余货物不予退还,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发出商品即做收入和成本确认,另外一种是受托方实际销售后再和委托方结算,定价权归委托方,卖不掉的商品要退还委托方,这种情况下,发出商品做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题中提到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行决定,凭此可以判定属于买断方式,即发出货物就要确认收入成本。

40评论

莫如惋未惜

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行决定这句话的意思表明,该交易应当认定为“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代销商品”,而直接确认全部收入

105评论

晚上睡不着早上起不来

一、视同买断方式例题: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200件,协议约定价为每件100元,A商品成本为每件50元,增值税率17%,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元,增值税3400元。乙企业实际对外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2000元,增值税额为3740元。试按甲企业发出商品时、收到代销清单时、收到汇来货款时和乙企业收到代销商品时、实际销售时和按约定将款付给甲企业时。编制会计分录。 乙企业 (1)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甲企业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企业20000乙企业 (2)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25740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2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0借:主营业务成本——A商品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甲企业 20000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企业 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贷:应付账款——甲企业23400乙企业 (3)按约定将款付给甲企业时:借:应付账款——甲企业23400贷:银行存款 23400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例题: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200件,协议约定价为每件100元,A商品成本为每件50元,增值税率17%,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元,增值税3400元。协议约定甲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给乙企业手续费。试按甲企业发出商品时、收到代销清单时、收到汇来货款净额时和归还甲企业货款并扣收手续费时。编制会计分录。乙企业 (1)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甲企业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企业 20000乙企业 (2)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23400贷:应付账款——甲企业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3400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企业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甲企业20000乙企业 (3)归还甲企业货款并扣收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甲企业23400贷:银行存款 21400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2000

37评论

若韶华逝怎能等到他

委托代销结算方式下,满足收到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未收到货款和代销清单但是发出货物满180天这四个条件之一的,都要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79评论

欲倩烟丝遮别路

①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例11—12】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 400元。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因此,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 23 4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贷:库存商品 12 000⑦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例11—13】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12 000贷:库存商品 12 000(2)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 11 7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借:主营业务成本6 000贷:委托代销商品6 000借:销售费用1 000贷:应收账款1 000(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10 700贷:应收账款 10 700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20 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20 000(2)对外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1 700贷:应付账款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贷:应付账款1 700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 000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 11 700贷:银行存款 10 700主营业务收入1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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