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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年不悔的青春
一、代销商品的方式 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为视同买断方式,第二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受托方有权利自定代销商品售价,则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在该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视同买断方式又包括两种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方。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商品 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在此种方式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与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销售给乙公司没有实质区别,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甲公司(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入,乙公司(受托方)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乙公司(受托方)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乙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因受托方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乙公司(受托方)才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只有委托方才确认商品确认收入,受托方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按照代销数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笔者发现,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发出商品”科目可以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可以借鉴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做法,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科目,按照协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其金额为计算的手续费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扣除掉手续费收入的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差一步有多远
一、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3)收到支付的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二、受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扩展资料
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1、受托代销商品采用进价核算
(1)发行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进价,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发行企业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出版物发出时,借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二级科目)。
(3)结转当月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或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2、受托代销采用售价(或码价)核算
(1)发行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售价(或码价)。
(2)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
(3)结转当月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及“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受托代销商品
有时会想有时会念
(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 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
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发出商品”科目可以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可以借鉴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做法,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收取手续费方式
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
发出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科目,按照协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 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其金额为计算
扩展资料
代销商品是商业企业接受外单位的委托,代委托方销售的商品。接受委托代销商品,应事先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代销商品的品名、数量、单价以及手续费计算等内容。代销商品,其所有权仍属委托方。
按现行商业会计制度规定,为便于组织代销企业的商品日常核算,将代销商品列为“库存商品”的一部分,同时设立对应的资金来源帐户“代销商品价款”进行核算。
月末在编制资金表时,需将企业库存商品“帐户余额减去受托代销商品的“代销商品价款”帐户,余额后的差额,填入“库存商品”项目,以消除商品资金占用不实数额。代销商品的日常明细分类核算,可按委托方和商品品名设帐户反映。
发出商品与委托代销商品的区别:
1、发出商品: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时,在发出商品时,如果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比如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视同买断方式但对方未销售掉的可以退回的情况),那么企业发出商品时,应该先将成本由“库存商品”转入“委托代销商品”,
因此这个“委托代销商品”与“发出商品”科目的性质是类似的,而“发出商品”科目的性质与“库存商品”科目的性质是类似的,因此委托代销商品是委托方的存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代销商品 、百度百科▬委托代销商品
永远真的太远
不知道贵公司平时代销商品业务是收取手续费的还是视同买断方式的,我觉得楼上讲的有点专业,怕你听不懂,可以给你删减下 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为视同买断方式,第二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就是别人给你货,你给别人钱,然后你把货卖出,赚取差价。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视同买断方式又包括两种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发出货物时确认收入)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发出货物时不确认收入)。(二)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在这种方式下,只有委托方才确认商品确认收入,受托方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按照代销数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 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收到代销商品时,具体的(1)收到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协议价款)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销售货物收到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代销清单交给委托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4)对冲已售出代销商品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5)支付货款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
布鞋也能走天下
一、视同买断方式例题: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200件,协议约定价为每件100元,A商品成本为每件50元,增值税率17%,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元,增值税3400元。乙企业实际对外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2000元,增值税额为3740元。试按甲企业发出商品时、收到代销清单时、收到汇来货款时和乙企业收到代销商品时、实际销售时和按约定将款付给甲企业时。编制会计分录。 乙企业 (1)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甲企业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企业20000乙企业 (2)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25740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2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0借:主营业务成本——A商品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甲企业 20000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企业 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贷:应付账款——甲企业23400乙企业 (3)按约定将款付给甲企业时:借:应付账款——甲企业23400贷:银行存款 23400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例题: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200件,协议约定价为每件100元,A商品成本为每件50元,增值税率17%,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元,增值税3400元。协议约定甲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给乙企业手续费。试按甲企业发出商品时、收到代销清单时、收到汇来货款净额时和归还甲企业货款并扣收手续费时。编制会计分录。乙企业 (1)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甲企业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企业 20000乙企业 (2)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23400贷:应付账款——甲企业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3400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企业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甲企业20000乙企业 (3)归还甲企业货款并扣收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甲企业23400贷:银行存款 21400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2000
学林宥嘉说谎
亦称“托售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的对称。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由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不确认收入,但需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在商品发出时,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转入本账户的借方。当受托方将商品实际销售后,应向委托方出具代销清单。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协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贷记本账户。本账户期末余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商品流通费用,计入营业费用。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企业利润,采取代销的方式进行商品销售。在这项业务中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务处理。由于该销售方式比较复杂,财会人员在会计处理上容易混淆。在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可以对双方的处理方法作如下分析。一、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不包括增值税)仍应再征收营业税。可见,对这部分差价收入不仅要征收增值税还要征收营业税。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税率17%。B企业实际售价为240元件,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营业税税率5%)。(一)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1.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借:应收账款——B企业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20000×17%)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贷:库存商品120002.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时:借:银行存款23400贷:应收账款——B企业23400(二)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1.收到甲商品并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借:库存商品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贷:应付账款——A企业234002.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28080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4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24000×17%)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20000贷:库存商品200003.按协议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借:应付账款——A企业23400贷:银行存款234004.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2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00(4000×5%)二、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例2: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一)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1.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借:发出商品12000贷:库存商品120002.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B企业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20000×17%)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贷:发出商品12000借:销售费用2000贷:应收账款——B企业20003.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净额时:借:银行存款21400贷:应收账款——B企业21400(二)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1.收到甲商品时:借:代理业务资产20000贷:代理业务负债200002.实际对外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23400贷:应付账款——A企业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20000×17%)3.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贷:应付账款——A企业3400借:代销商品款20000贷:委托代销商品200004.支付A企业款项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A企业23400贷:银行存款21400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0005.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1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2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