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判刑统计表

我不会做饭不是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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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地为牢囚禁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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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是执业资格,在每年年初年审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第三条 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一)年龄已满70周岁;(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六)受刑事处罚;(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第七条 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第九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第十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第十一条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管理。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第十五条 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人民币。第十六条 年检时间安排如下:(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程序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按会计师事务所自查、省注协实地检查和复核确认三个阶段进行。1、自查阶段 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年检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填报年检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及挂名或兼职的注册会计师自行清理,并结合本所实际形成年检报告,注册会计师必须按要求写出工作总结。2、实地检查阶段省注协组成年检工作小组分别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现场办理年检手续,(1)办理注册会计师年检手续 省注协年检小组核查各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对每一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会费及人事代理费交纳情况等进行检查,并给予初步确认;年检工作组有专人负责审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信息核查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实地抽查 省注协年检小组到被抽查地区的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当面受理每一名注册会计师的年检申请,抽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关事项。3、复核确认阶段实地检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开始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检材料进行最后复核,提出年检处理意见报注册委员会审批。经审定的年检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日报》进行公告,并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其撤消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暂行缓检的注册会计师须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再年检。 (四)、注册会计师年检网上申请及操作步骤(1)进入“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 )(2)点击“注册会计师专栏”(3)点击“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业务” (分所选择分所业务)(4)填写“事务所代码”、事务所设定的“密码”和“验证码”(5)点击“任职资格检查”(6)点击“新增”(7)点击“注师姓名下面的方框”(8)注师当年所从事业务右面的方框内填“审计”、下面的框内点击“选择”点击“是”、右面的框内点击“选择”点击“是”(9)点击“下一步”或“确定” (10)点击“保存”。 (11)保存成功,点击“确定”。 (12)如果继续其他注师申请,点击“新增”,重复上述7、8、9、10、11操作步骤。 (13)点击“提交确定”。 (14)点击“保存”。 (15)事务所意见“同意”点击“提交” (16)办理成功 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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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里寻他他非他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第五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第六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第七条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第九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第十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第十二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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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怎么努力结局终究是悲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是《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责,是推动注册管理工作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有效手段。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就做好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周密安排,确保年检顺利开展各地要高度重视2017年度年检工作,明确有关年检政策、年检程序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调相关人员和资源,提出本地年检工作的计划安排,确保年检工作进展顺利。二、突出重点,保证检查效果各地要依据年检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的专职执业情况,关注对象:(1)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2)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3)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4)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各地在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规范程序,保证年检工作的有效性。各地注协要加强实地检查的力度,对于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进行实地检查。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三、多措并举,切实做好检查工作(一)确定人数,确保检查范围无遗漏。各地应确定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并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工作,确保应检注册会计师全部参加年检。各地在确定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时,应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认真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实际相符。(二)严肃处理,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各地年检要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年检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查实送审材料不实,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八条规定做出惩戒。(三)及时沟通,确保后续工作顺畅。对年检不合格的合伙人(股东),各地应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涉及合伙人(股东)人数未持续达到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的,应予以强调说明。各地注协之间应加强沟通配合,做好转会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工作。(四)公开透明,增强年检公信力。各地要设立和公布年检工作举报电话或邮箱。年检工作结束后,要在各地注协官网和当地权威报刊公告检查结果,对于不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应检人员名单一并公布,并及时注销注册,保证检查程序和结果完全透明公开。(五)创新服务,提高年检效率。各地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调动可利用资源,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四、其他事项我会将安排专人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年检工作,汇总分析各地检查工作进展并通报全国检查工作情况。请各地注协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年检通知、年检工作报告、《2017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表1)、《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2)等报我会;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并将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公告及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包括重点检查、实地检查情况和信息更新情况,检查工作经验、问题、建议等)和《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表3)报送我会。我会将在网站公告各地年检结果,并对各地年检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总结报告。以上材料均为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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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我着迷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长达十一年之久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被废止,新的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于2008年2月3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治理、监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中注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该检查办法。在新办法中,全面系统的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范围、程序以及任职资格检查结果的公布和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办法。在新办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不予通过检查,对于不予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的;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相较以往所规定的情形,取消了以前年检办法中对于年龄已满70周岁的注册会计师不予年检的规定。新办法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暂缓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该办法的有效执行,将为全面部署和采集6800多家事务所、7.4万名注册会计师的监控,完成行业数据的采集进网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更好的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治理、监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题目及时反馈我会。二00八年仲春三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视治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监视指导,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关系所在省级协会的检查,认真、如实地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基本情况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级协会提交《基本情况表》: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进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省级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可委托本地区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第七条 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本情况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务所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协会:《基本情况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特别事项说明,即对于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项情形和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本所开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事务所申报的检查材料。省级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补充相关证实材料,必要时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视情况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处理。第十条 省级协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暂缓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不予通过检查: 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的;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第十三条 每年3月31省级协会应当将事务所申报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并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中签署检查意见。同时,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填写《××年度撤销、注销注册职员统计表》、《××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还其所在事务所。对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意见栏中注明暂缓检查、不予通过的原因。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应当在检查结果公告前,对于不予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于本人申请不继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申报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五条 省级协会应当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治理系统、中注协网站以及地方协会网站或地方主要报刊予以公告。公告时,对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原因;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为“协会代管”。第十六条 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其所在事务所或省级协会应当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表头空缺处注明“补检”字样。对检查结果,省级协会另行予以公告。第十七条 截至每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每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公然谴责。第十八条 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省级协会应当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公然谴责。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完毕,省级协会应当于每年的4月30将本地区检查工作报告、《××年度撤销、注销注册职员统计表》、《检查情况统计表》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并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分。第二十条 暂缓检查职员的补检情况及表格,另行备案、抄报。第二十一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有关检查材料应当建立档案。检查档案应保存五年。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适用本办法。根据注册治理体制,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分所向所在地省级协会申报检查。分所应当及时将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的情况及检查结果向事务所报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同时废止。附表:1.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2.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3. ××年度撤销、注销注册职员统计表4.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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