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行为

晚入安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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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愈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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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的道德行为一共60件,包括独立审计准则28件、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件、执业规范指南5件、相关准则3件、指导意见4件、审计技术提示2件、相关文件8件。独立审计准则(28)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基本准则(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1995年12月25日发布 2003年4月14日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1999年2月4日发布 2003年4月14日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2001年1月21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2002年3月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 证(2002年3月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03年4月14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 资(1995年12月25日发布 2001年1月21日修订)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2001年1月21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2001年1月21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2002年3月5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2002年3月5日发布)执业规范指南(5)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1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行)(1996年1月31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2号——审计工作底稿(试行)(1996年1月31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1996年1月31日发布 2001年6月26日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小规模企业审计(试行)(2001年7月19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2003年5月13日发布)其他相关准则(3)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1996年12月26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1996年12月26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1996年12月26日发布)指导意见(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年1月27日 会协字[2000]2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2002年2月9日 会协[2002]4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 会协[2002]160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15日 会协[2004]27号审计技术提示(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的通知2002年7月19日 会协[2002]20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的通知2002年9月13日 会协[2002]243号相关文件(8)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验资机构执业规范有关问题的答复1997年12月2日 会协字[1997]29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活期储蓄存单能否作为验资凭据的答复1997年12月15日 会协字[1997]310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 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6日 财协字[1999]1号财政部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1999年7月12日 财协字[1999]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结算 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5日 财协字[1999]103号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2日 财会[2001]1035号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 财会[2001]1067号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2002年3月13日 财会[2002]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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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畔的风放肆拼命的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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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温柔好像大海

案例一:1996年上半年,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某私营建筑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抵押贷款。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注册会计师老林负责此事。在评估中他发现,评估对象主要是近期购买的施工机械,货款尚未支付,挂在往来账上,但由于合同中有"货到后三个月内付款"的规定,因而他对此也就没有提出疑问,履行完评估程序后就出具了评估价值为1000余万元的评估报告。银行根据该评估报告向建筑公司发放了一笔巨额贷款。两年以后,银行发现该建筑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根本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连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也不知去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明,该建筑公司为了取银行贷款,虚拟了设备购买业务,伪造了合同、发票等原始资料和相关会计账目,其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根本就不是该公司的资产。为此,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该建筑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并且认为,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应当追究评估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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嗅青梅

法律分析: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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