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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开药店需要三证: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营业执照。1、咨询了解情况;2、从业人员报名考取上岗培训合格证;3、申请材料准备;4、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5、当地食药监管局对材料格式与完整性进行审查;6、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核查;7、符合筹建条件的,公示7日,无特殊情况的,发同意筹建通知书;8、申办人提出筹建验收申请;9、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具备参照验收流程);10、验收合格的,到市局领取许可证;1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营业;12、营业后30日内向盐城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GS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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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2、药店经营面积要求主线城市营业面积150平米以上,与相邻药店相距300米以上;县城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乡镇下的营业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乡下的药店不要求有仓库)。3、开药店你需要办理的证件有哪些开药店所需办理的证件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税务登记证等。4、保持初心,规范营业经营者必须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进行GSP认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合理运作。药不等同于食品,需要经营者用心且细致的真正为患者考虑,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等,本着对患者负责的心经营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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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及培训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2、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3、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职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质量问题。有关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 ● 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 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上述条件。 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1)中规定的相应条件。 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 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4)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上述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5)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几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2%,并保持稳定。 6)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上述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7)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4、培训方面的要求 1)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