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小骚年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皮革皮具行业协调与管理,促进皮革皮具产业的发展,根据《社会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成立本协会,本协会中文全称:广东省皮具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Leather Chamber of Association,英文简称缩写:GDLCA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皮具、皮材、皮革、皮革皮具原辅材料、皮具机械、皮具用五金等及其配套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发起而组成的自愿入会、自筹经费、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我约束的全省性的皮具行业协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民间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全体会员贯彻国家有关皮具行业的方针、政策,竭诚为会员服务,积极开展业务交流,努力开拓海内外业务,创造发展契机,使广东皮具行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推动会员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品牌影响,树立广东皮具行业整体形象,促进广东皮具行业持续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设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皮具行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皮具行业的发展和壮大。(二)、积极开展商务活动,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团结会员共同拓展国内外的皮具市场,提高会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积极开展与各省、市及国外同行业的友好往来及各项交流活动,了解国内外皮具市场的动态,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及信息等咨询服务和编写出版行业有关资料和刊物。(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五)、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六)、开展行业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倡公开竞争,开展评比竞争活动。(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教育并督促会员遵纪守法,协调行业关系。(八)、组织会员业务考察旅游,推动会员团结和康乐活动,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活动,以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九)、为会员开展商务活动,办理有关证明、证件提供便利。(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等组织。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长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和授予牌匾。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批评权;(四)、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五)、合理利用协会平台宣传推广产品开拓市场的权利;(六)、有要求本会与有关部门协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七)、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维护本行业、本会及各会员利益,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三)、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爱国敬业、守法经营的义务;(四)、有协助本会开展的各种会务和商务活动提供方便的义务,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如下:(一)、一般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人民币;(二)、理事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人民币;(三)、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人民币;(四)、常务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15000人民币;(五)、会长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人民币。第十三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一)、凡广东省皮具行业协会的会员,应直接向本会交纳会费;(二)、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交清;(三)、交纳会费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广州花都狮岭支行名称:广东省皮具行业协会账号:3602020509200021512(四)、请在收到会费缴纳通知后的五天内交纳会费,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说明,否则视为放弃。(备注:会费缴纳后请保留银行汇款的“顾客联”以便工作人员核对)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给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秘书处、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目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达到50人以上,根据需要协会可以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则、程序:(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会员大会安排的其它工作。第三十一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经会长授权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同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授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对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09年3月22日,经广东省皮具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爱上你是我的错么
应当每月会计在经理例会上做一次财务总结将公司的财务状况成本核算往来账目和两个经理同事汇报年终做一下总结。尤其重大问题要通过两个经理共同商量不然不管财务的经理心里没有底。再好的经营伙伴没有经济的信任是不会长久的。所以每件事情都要做到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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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结转分步法和平行结转分步法的区别一 、根本区别:逐步结转分步法要求各步骤计算出半成品成本,由最后一步计算出完工产品成本,所以又称为“半成品成本法”。 平行结转分步法各步骤只计算本步骤生产费用应记入产成品成本的“份额”,最后将各步骤应记入产成品成本的“份额”平行汇总,计算出最终完工产品的成本。因此,又称为“不计算半成品成本法”。二 、在产品概念不同:逐步结转分步法所指的在产品是指本步骤尚未完工,仍需要在本步骤继续加工的在产品,是狭义的在产品。平行结转分步法所指的在产品,是指本步骤尚未完工以及后面各步骤仍在加工,尚未最终完工的在产品;因此,是广义的在产品。三 、完工产品的概念不同:逐步结转分步法所指的完工产品,是指各步骤的完工产品,通常是半成品,只有最后步骤的完工产品才是产成品;因此,是广义的完工产品。由于,半成品成本随实物的转移而转移,所以,最后步骤完工产品成本就是产成品成本。平行结转分步法所指的完工产品,是指最后步骤的完工产品;因此,是狭义的完工产品。完工产品的成本由各步骤平行转出的“份额”汇总而成。 四 、 成本费用的结转和计算方法不同:逐步结转分步法的成本费用,随半成品的转移而结转到下一步骤的生产成本费用中去,即成本费用随实物的转移而转移;因此,各步骤生产的成本费用既包括本步骤发生的费用,还包括上一步骤转来的费用。产品在最后步骤完工时计算出来的成本,就是完工产品成本。平行结转分步法的生产费用,并不随半成品的转移而转入下一步骤;因此,各步骤生产的成本费用仅是本步骤发生的成本费用。产品最终完工时,各步骤将产成品在本步骤应承担的成本费用“份额”转出,并由此汇总出完工产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