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3
浏览数
9043
最初最美
预防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有:1.会计目标多元化导致审计风险增加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会计主体目标由单一的经管责任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管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会计处理不得不在这两种要求之间寻找平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争议性。此外,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社会生活的复杂,会计信息处理的灵活以及不同行业,不同利益阶层理解的差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2.社会经济总量的增加,会计信息的重大影响增加了审计法律责任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存在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不确定,双方的关系是否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因此,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性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势必会引起相关的审计法律问题。3.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平等性,强化了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已成为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利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原先制定的“游戏规则”——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必将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4.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由于专业胜任能力、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的差异,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问题,以及某些注册会计师为个人谋取私利而不惜铤而走险等问题导致过失与欺诈等违规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使承担法律责任成为必然。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故意欺诈或过失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因此注册会计师应熟练掌握准则的各项规定及其操作办法,严格依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出具报告。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规范,不从事不能胜任的委托业务,不对未来事项的实现程度作出保证。2.不代行委托单位管理决策的职能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被审计单位一名管理人员的身份开展工作,不得代行管理决策的职能。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从事相关业务,是运用自己专业和经验的优势,指导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或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建议或方案,对其经营结果进行鉴证,而不是代为行使相关职能。3.完善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场所,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管理的基层责任机构。事务所的经营宗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理念等对注册会计师都有重大影响。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高水平的审计报告的机制保障,也为注册会计师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因此,应当健全事务所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活动加强对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的质量和诚信管理最大限度的消除和防范出现的弊端和风险,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4.加强对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外部监督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与执行效果不仅仅是事务所自身的问题,其对内服务的属性决定了其在独立性方面的缺陷,所以实行有效的外部监督显得至关重要。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外部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同业复核,是指由另一家事务所或职业团体指定的检查人员对一家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据以确定该家事务所是否严格执行了审计标准,进而保证和提高整个审计行业的执业水平。我国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是由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常规性检查,但每年检查的次数和覆盖面都非常有限,许多问题难以发现,监督作用的发挥、检查人员的独立性、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等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完善。5.谨慎选择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想要尽量避免法律诉讼,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必须慎重选择被审计单位,即对客户的选择和客户业务的类型要做细致分析。首先注册会计师要采取措施了解客户的历史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法律诉讼案件,是否存在特别企图;客户对其职工、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有不正当行为,尤其对财务困难的客户要特别注意,不能以高额的审计费用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其次,严格签订业务约定书,这是注册会计师控制审计风险,避免法律诉讼最为重要的一环。业务约定书应当列明服务项目、目的范围、应负责任的程度、报告形式及其他要求和条件,同时表达要清楚、明确,不要有模棱两可的词语。
少年不朽梦依旧
【导语】2020年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重视和财政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中心工作,以持续提高审计质量为核心,在全面推进会计审计监管、行业“放管服”改革、行业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行业执业环境优化、会计服务市场开放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1、围绕提升审计质量,深入推动会计审计监管工作
组织召开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座谈会,分析当前会计审计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围绕影响审计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研讨,对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作出部署;
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从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顺利有序实施;
印发《财政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提出强化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主体责任、深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加大信息披露等10方面配套措施;
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评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升。
2、围绕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谋划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改革
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实施告知承诺改革试点;
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改备案;
推动解决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冠名取消地域名;
着力提升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进一步优化管理系统功能模块,实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共享,坚持和完善信息化管理模式,不断优化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高监管效能。
积极支持新冠疫情防控,服务会计审计行业稳定发展,指导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推动落实疫情期间年报审计和披露延期。
3、围绕强化行业信息披露和使用,持续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日常管理
持续做好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及信息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印发《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及时全面准确掌握行业相关信息,为加强行业管理提供决策数据。
4、围绕审计准则等效互认,持续深化内地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有序开放
召开“一带一路”中俄审计准则等效会议,会议对中俄两国审计准则评估问卷、审计准则建设体系、审计质量监管等议题进行了研讨,为下一步实现中俄审计准则等效提供技术基础;
统筹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会计服务开放相关措施,配合做好各类特殊开放区域建设工作,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地方建设发展;
配合相关部门和司局开展会计审计服务对外开放相关工作,作为会计服务领域主管部门,就开放承诺等与外方交换意见,维护我国行业利益,营造公平互惠的政策环境。
5、积极开展支持性政策措施研究
就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广泛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对当前影响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力量对行业关心的、关系提升审计质量的重点领域开展集中研究,涵盖法律责任、函证电子化、资本市场审计质量、执业环境改善、信息系统审计及咨询业务等行业发展重点问题,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推进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和部省共建课题,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升反舞弊水平和审计质量提供借鉴;
密切关注资本市场重点热点问题,持续跟踪资本市场动态,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意见分析,服务资本市场发展。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11113人,合伙人(股东)35768人,会计师事务所8628家(不含分所),其中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4654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3964家,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10家。全行业为全国4000多家上市公司、8000多家新三板企业和420多万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审计鉴证和其他专业服务。
总体而言,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安排,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财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沉默诠释所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施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的独立审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的自律性组织。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国有企业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部门有权对国有资产为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规则和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禁止非注册会计师使用注册会计师的名称或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第七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八条下列业务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代理企业纳税申报,出具税务报表;(四)办理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破产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一)设计企业会计制度,但任会计顾问,培训会计人员;(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三)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四)提供财务、会计、税务、投资和其他咨询、服务业务。第十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第十一条申请注册应由申请人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如下材料:(一)个人申请报告;(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证明;(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或工作调动证明;(五)二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六)以往主要参与过的审计项目目录。第十二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申请批准后,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应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五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三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未逾五年的;(五)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六)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或撤销注册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接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禁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优质会计职称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