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会计

你的承诺苍白了海誓你的承诺无力了山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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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枪崩了我说枪走火你一刀捅了我说手哆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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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的会计核算BOT项目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两种经营方式。对于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计量。BOT项目在建设期主要有两种建设方式:自行施工和外包施工。自行施工可归入“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外包施工可按建造合同处理,竣工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要注意的是,须考虑合同规定的移交范围来确定应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属于移交范围的设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后无独立价值的附属物均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属于移交范围,能与移交设施分离,且分离后具有独立价值的设施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2)后续计量。非专门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中BOT项目可以是“主营业务”也可以是“其他业务”,相应的收入和支出应相应计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中核算。此外,BOT项目在运营期可能会增减一些设备,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而属于与营运有关的设备,即不属于移交范围设施;另乙类是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即属于移交范围设施。第一类设备的增减应视同公司自有资产的增减,按各自的资产属性:遵循“存货”、“固定资产”核算。第二类设备的增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BOT设施中有些设备的使用寿命短于特许经营期,如果这些设备报废造成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可以通过“无形资产减值”进行核算。而对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增加设备以维持该项目经营的支出涉及到该项资产的价值,最终要无偿移交,并且经营公司吏关注的是投资的收回,所以这些支出只能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摊销。因此,这些支出可以看作是“为维持特许经营权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如果发生的金额不大可以直接费用化,如果发生数额较大,可考虑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合理分摊。(3)摊销,BOT项目摊销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和投入资金的收回。摊销年限应以特许权经营期为限,一般不应长于特许经营期。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不需要考虑净残值,所以特许经营期满将BOT项目无偿移交时,不存在残值与无偿移交的冲突。(4)BOT项目的移交。由于在特许经营期已经将列入“无形资产”的移交设施进行分期摊销且残值为零,因而只要进行实务移交即可,不需作会计处理。对于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计量。此处较“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多一项投资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时的会计处理;投资者的会计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入的资产科目。项目公司的会计处理借记接受的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建设期的会计处理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建设期会计处理。(2)后续计量。在专门的项目公司中BOT项目是“主营业务”,相应的收入和支出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余后续计量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3)摊销及BOT项目的移交同“非专门顷目公司经营”。值得一提的是,BOT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的并不是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仅仅是特许经营合同所约定的项目设施,其已在特许经营期摊销完毕,其账面净值为零。初始投入的资本已经由特许经营期的现金流收回,投资收益已由特许经营期每年的利润(或亏损)反映,因此项目设施的移交并不影响项目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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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美若鱼溺水三千

BOT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即build—operate—transfer。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企业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企业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出售产品以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项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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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的静默成灰

BOT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即build—operate—transfer。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至于CPA考试的情况是这样的,BOT是今年新增的内容,一般新增是必考的。但是去年考了一个大题,今年小题出现BOT的概率很大,注意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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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去想你

建设期计入在建工程,建设完成后,转入无形资产,然后按30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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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心变了如果爱忘了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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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草人是我兄弟

对BOT建设项目资产属性确认及会计处理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在BOT方式下,项目建设投资商经济活动的实质可以描述为:通过投资建设“自创”取得了项目一定期限的专营权和收益权。因此,应当确认其投资形成资产的属性为无形资产。而且,资产成本的计量也不应等同于一般自创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进行计量。因为专营权是在项目建成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授予的,开发建设者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应视为取得专营权的完全(外购)成本予以资本化。况且,项目建设成本在本质上属于代建成本,相应地,用于项目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也应当予以资本化。同时,BOT项目的建设成本最终形成并按“无形资产”核算这一理论成立后,投资商就可以以项目合同约定的经营收益期为期间,按年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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