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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损失是指企业或生产车间、班组在停工期间内(非季节性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直接人工费用和应负担的制造费用。 对停工损失的归集,是在“基本生产”账户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账”来进行核算的。企业发生停工时,应填列“停工报告单”,在报告单上写明停工的原因、时间和过失单位或个人等事项,经财会部门审核后的“停工报告单”就作为登记“停工损失明细账”借方各项费用的依据。通过登账停工损失都归集起来了。但由于企业发生停工的时间有长有短,停工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对其发生的停工损失,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处理。 (1)由非常灾害造成的停工损失和因计划压缩产量而使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一个月以上的停工损失,则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2)对计划压缩产量而使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不满一个月,而下个月准备连续停工的,其停工损失本月可以不予结转,留到下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转。 A、上月和本月累计仍然不满规定期限的,应将全部停工损失借记“基本生产─××产品”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B、上月和本月累计已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将全部停工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3)应由当月产品负担的停工损失,应全部记入当月生产成本,并按一定的分配方法和分配标准分配记入各种产品成本中的“停工损失”项目。 注意:属于季节性停工的,在停工期间内发生的费用,不作为停工损失进行核算,而在“制造费用”账户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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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在“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户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账户,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间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内的费用,应当采用待摊、预提的办法,由开工期间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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