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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则》护士资格证考试作弊,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置方法: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置编辑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进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一)携带规则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则放在指定地位的;(二)经提示仍不按规则填写(填涂)自己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则以外地位书写自己信息,或许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则座位参与考试,或许未经考试职业人员允许私自分开座位或许考场的;(五)未用规则的纸、笔作答,或许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分歧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违背规则翻阅参考材料的;(八)在考试信号收回前答卷,或许考试完毕信号收回后持续答卷的;(九)其他普通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进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一)剽窃、协助别人剽窃题目答案或许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二)相互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成心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许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许以其他不合理手腕获取考试资格的;(五)让别人滥竽充数参与考试的;(六)自己分开考场后,在考试完毕前,传达考试题目及答案的;(七)与考试职业人员串通作弊或许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八)应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许其他技术手腕接纳、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 应试人员该当盲目维护考试职业场所次序,听从考试职业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分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停止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则第六条或许第七条处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 成心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职业场所次序;(二) 回绝、阻碍考试职业人员实行管理职责;(三) 要挟、侮辱、诋毁、诬害别人;(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次序的行为。第九条 对提供虚伪证明资料或许以其他不合理手腕获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发出证书,并按照本规则第七条处置。对其中触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与该项资格考试。第十条 替代别人参与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何时相遇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作弊被抓,通常禁考2年。规定如下,请检查自己是对应哪一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封刀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护士资格证考试作弊,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编辑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