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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主治医师考试时间确定于2022年4月9日、10日、16日、17日举行,详细考试时间安排如下:基础知识:8:30-10:00点,相关专业知识:10:45-12:15点,专业知识:14:00-15:30点,专业实践能力:16:15-17:45点。准考证打印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7日期间。全科主治医师考试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全部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报名条件编辑 播报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内科学专业:1、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2、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内科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1年度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有关说明: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外科学工作的人员;凡报考内科主治医师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2、报名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3、凡符合上述所规定内科主治医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从事内科主治医师的考试,并根据自己所在科室报考相关科目。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4、《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主治医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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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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