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2993
说不放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CPA。本会依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成立。本会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过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本会依法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的指导和。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制定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培训;
(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会刊;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和协助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的考务工作;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
(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 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 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
(五)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六)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提出申诉;
(九)具有自愿入会与退会的权力。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和;
(五)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任务;
(八)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七条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条 会员办法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
会员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本会监事会监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八)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对会员负责。会员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
(二)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四)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五)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六)制定内部制度;
(七)审议通过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部门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编制的年度预、决算报告;
(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三)、(十)项以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取消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一人、副若干人。和副由北京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授权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工作;
(六)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协助工作,对负责。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经会员选举产生,向会员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的财务进行;
(五)当本会领导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正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六)向会员报告工作;
(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协会理事。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会秘书处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主要职责;
(二)秘书处的工资福利;
(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资产制度和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和门的,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4日第五次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你是带着斯文的骚
中级会计职称转注会考试通过概率大吗?中公会计针对考生这类问题为大家详细解答。
【报名条件】
中级会计职称与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对比
考试类型报名条件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
注册会计师考试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因被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考试时间】
中级会计职称与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对比
考试类型考试时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2022年9月8日、9月10日(仅供参考)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2022年10月13日、10月14日(仅供参考)
【知识点重合度】
关于备考教材及知识点方面,中级会计所有科目包含内容,都可以在注会科目中找到对应。但中级会计中没有成本内容,所以从知识点方面,中级会计涉及面不能和注会相比,但两者之间的联系却很紧密的。中级会计实务对应注会会计科目内容,中级经济法对应注会经济法、税法,中级财管对应注会财管,通过了中级会计对于注会备考帮助很大。具体章节重合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中级会计实务与注会会计
中级会计实务
1除了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注会全都有。
2区别在于注会考得比较综合,相对而言应用更多,而中级考核比较浅显,主要是基本概念内容。
《中级会计实务》注会《会计》第一章 总论第一章 总论第二章 存货第三章 存货第三章 固定资产第四章 固定资产第四章 投资房地产第六章 投资房地产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第八章 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合并第六章 无形资产第五章 无形资产第七章 非货币资产交换第十二章 非货币资产交换第八章 资产减值第九章 资产减值第九章 金融资产第七章 金融资产第十章 股份支付第十章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第十一章 负债及借款费用第十章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第十二章 债务重组第十三章 债务重组第十三章 或有事项第十章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第十四章 收入第十一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五章 补助第十一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六章 所得税第十四章 所得税第十七章 外币折算第十五章 外币折算第十八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二章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20第十九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十九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十章 财务报告第十七章 财务报告
第十八章 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章 事业单位会计
第二十二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第二部分:中级会计经济法与注会经济法、税法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中级会计《经济法》注会《经济法》、《税法》第一章 总论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税法】第二章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税法】第七章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
第二节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五节 采购法律制度
第六节 财政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中级财务与注会财管
中级财务
中级财务中包含了注会财管的大部分内容,不过中级的要比注会的浅,无论是内容还是考查方式上,中级财管仅仅是皮毛,注会财管才有深入的解读。具体对比如下:
中级会计《中级财务》注会《财管》第一章 总论第一章 财务基本原理第二章 财务基础
第一节 货币时间价值
第二节 风险与收益
第三节 成本态
第三章 价值评估基础
第一节 利率
第二节 货币的时间价值 第
三节 风险与报酬
第三章 预算
第一节 预算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预算的编制方法与程序
第三节 预算编制
第四节 预算的执行与考核
第十八章 全面预算
第一节 全面预算概述
第二节 全面预算的编制方法
第三节 营业预算的编制
第四节 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四章 筹资(上)
第一节 筹资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债务筹资
第三节 股权筹资
第六章 债券、股票价值评估
第一节 债券价值评估
第二节 股票价值评估
第三节 混合筹资工具价值评估
第十一章 长期筹资
第一节 普通股筹资
第二节 长期债务筹资
第三节 混合筹资
第四节 租赁筹资
第五章 筹资(上)
第一节 衍生工具筹资
第二节 资金需要量预测
第三节 资本成本与资本结构
第七章 营运资金
第一节 营运资金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第三节 应收账款
第四节 存货
第五节 流动负债
第十二章 营运资本第八章 成本
第一节 成本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量本利分析及应用
第三节 标准成本控制与分析
第四节 作业成本与责任成本
第十四章 标准成本法
第十五章 作业成本法
第九章 收入与分配第十章 股利分配、股票分割与股票回购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第二章 财务报表分析和财务预测
中级会计转注会或一起考可行分析:
1、基础夯实:注会会计、经济法、税法、财管几乎包含了中级会计三科所有章节内容,但中级会计对于报名条件要求虽高,但考查的内容相较于注会却比较浅。所以中级会计可以作为转战注会的垫脚石。
2、增强自信:中级会计考试两年三科,通过中级无异于是对考生学习能力和毅力的一种肯定。通过中级会计的考生可以考虑转战注会,未通过中级会计的考生可以考虑和注会一同备考,同一年考,两个可以在学习中互相促进。并且在报名时间以及考试时间上也不会冲突。
3、实务考查有保障:中级会计职称考查的内容要比初级会计考查的要深入,实务要求也会更高。从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条件中可以看出,能够通过中级会计的工作经验还是比较丰富的,而中级会计实务以及注会税法对于会计实务要求比较高,所以中级会计的备考对于注会税法的通过非常有帮助。
本文是中公会计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中公会计网。
伴我走还是扭头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 XINJIA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XJICPA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履行“服务、、、协调 ”的职能,即服务本会会员,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 、民政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批本会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注 册;
二 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检查实施情况;
三 依法组织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新疆考区的考试工作;
五 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六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调查研究, 提供技术支持;
七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八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 开展与区外、国外会计职业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 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考核取得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 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 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 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 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本会纪律;
四 接受本会的、;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 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办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本会理事;
三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修改会费办法;
六 其他应由会员行使的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筹备委员会推荐候选人,会员选举产生。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执业会员在理事中占12以上。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会员负责。其职权是:
一 提议召开会员;
二 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 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 通过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 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 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一人,副若干人。和副由财政厅推荐,理事会通过。
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乌鲁木齐。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别说我没情调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GDICPA。
第三条 本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对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自律。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服务、、、协调”的职能,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财政厅、社团登记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本会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7、18楼。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广东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等提出意见;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
(五)制定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各项自律制度;
(六)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七)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八)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东地区考务工作;
(九)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相关知识的培训;
(十)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十二)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优化执业环境;
(十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
(十五)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等活动;
(十六)指导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广东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其他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按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在执业或涉及诉讼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获得本会在能力范围内提供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和;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建立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内部制度;
(六)教育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规则;
(七)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八)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九)按规定交纳及代收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本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会员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会员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会员行使的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九条 会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会员召开时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并对会员负责,其职权是:
(一)决定会员的召开;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审议、通过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
(六)审定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
(七)审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及委员人选;
(八)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作出行业惩戒决定;
(九)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须由会员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
在会员闭会期间,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审议,可增补或更换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执业会员理事应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二)除执业会员外的理事应是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会计、审计相关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具有较高声望的人士,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理事任职将根据不同情形自动取消或被罢免:
(一)理事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
(二)理事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可罢免其理事职务: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或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第(二)、(三)项外的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全省会员,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及享有的职权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或在执业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章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指导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设一人、副若干人。、副由广东省财政厅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广东省财政厅办理任职。
第三十九条 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广东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章 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四十条 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立须经本会批准,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运行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定办理。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依法制定,报本会和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会员赞助;
(三)财政拨款;
(四)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和广东省财政厅的。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离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财政厅的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审定。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31日第五次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清蒲混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及其会员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即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会依法接受四川省财政厅的、指导,同时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执行,制定实施各项行业自律制度和协会工作制度;
(三)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
(四)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五)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组织实施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优化执业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四川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者,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会员入会须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六)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自律相关规定;(四)接受本会的、;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及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的相关办法,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本会理事会制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事务所已注销、被撤回设立许可或被财政机关撤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预备会员:
(一)大学财经类专业二年级以上的在校学生;
(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两科以上的业务助理人员。
预备会员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章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会员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审议、批准本会发展规划;
(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其他应由会员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会员,应提前10个工作日会员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等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在会员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对会员负责。其职权:(一)召开会员;(二)向会员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决议;
(三)提出本会发展规划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六)推选或聘请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七)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
(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及岗位的设置、年度工作报告及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须由会员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相关协会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
在会员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议,可增补、更换及罢免理事。
第二十一条理事应清正廉洁、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履行理事职责,并充分反映会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要求。
会员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会执业会员资格且为会员代表;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执业经验;
(三)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四)近三年内本人无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不良执业记录;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没有受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和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守;
(六)具有一定的责任感和组织协调能力;
(七)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八)符合换届选举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会员理事应符合上述第(三)、(五)、(六)、(七)、(八)项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任职自动终止:
(一)执业会员理事不再继续执业的或转所到省外地区执业的;
(二)非执业会员理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三)本人辞去理事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罢免其理事职务: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的;
(二)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受到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的;
(三)利用担任理事职务的便利为本人或本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因个人行为致使本会或本行业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处设一人、副若干人。、副由四川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在部分市、地、州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根据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设立注册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业委员会的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经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支出为:
(一)本章程规定的行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资薪酬;
(三)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公用经费;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三十八条经费按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财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SCICPA。
第四十条本会因特殊原因需终止活动,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提出,经全省会员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址设在成都市。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川省内分所。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优质注册会计师问答知识库